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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接受分包,分包为什么有时可以有时又不可以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4 21:11:01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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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为什么有时可以有时又不可以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可以,转包与违法分包不行。转包指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给其他单位施工,按价格下浮点收取管理费,其他什么都不管的。违法分包指一般是资质方面问题,比如分包单位资质不够,没有资质,或交给个人都属于违法分包,分包工程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才可以分包,主体工程不能分包,但主体是钢结构的话主体工程也是可以专业分包的……

分包为什么有时可以有时又不可以

2,法律为什么要制止违法分包和转包

所谓违法分包和转包,就是未经发包人允许或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会降低施工质量,没有施工资质、提高施工成本、偷工减料、责任承担无法落实等等,所以应该禁止。比如农民工的工程款拖欠、比如工程安全事故得不到赔偿、比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项目价格高等多是由于违法分包和转包导致的。
违法分包指发包方把一些分包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去施工。转包指施工单位把已经承包的工程转给其它单位自己赚取价差。这两种行为都容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所以法律禁止
没有资质防止质量不过关

法律为什么要制止违法分包和转包

3,多级分包对项目控制的影响为什么我国要禁止多级分包

多级分包一般来说是会增大利润 减少施工成本,影响项目的质量
绝对禁止的!合同法第272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多级分包对项目控制的影响为什么我国要禁止多级分包

4,关于总承包不允许对工程分包的问题急求专业人士解决定重谢

1、 文件没有规定不许租赁桩机等大型土方机械的行为,而是指机械,租赁公司出租的机械同样是必须在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过的;2、租赁机械设备无关于工程对象,你租赁后,闲置着也罢,租赁也成立。租赁合同没有工程对象,怎么能说是分包呢?3、机械因素只影响进度、成本,不直接影响实体的质量,材料、工艺、技术才是实体质量的构成因素。所以,工程质量应由合同施工企业负责。没有分包合同,也就不存在分包关系;4、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必须出示租赁合同、提交租赁合同详细内容的复印件(包括备案证明)。若出租方无出租营业执照许可,则签约租赁合同属非法行为,合同无效;5、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所指的违法分包,在第七十八条有详细界定,正当的桩基专业分包,不是违法的。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明确规定不允许分包”是错误的,《条例》第七十八条只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
给你的举个例做参考。本人现在的项目属于某个直辖市主城区小学迁建,招标合同也不允许分包,但是现在许多一级总承包资质或特级的都不具备某些专业领域的资质,我所在的一级总承包公司也一样,但实际施工该专业分包的还得专业分包。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为什么业主不可以和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签施工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据

推荐答案如此垃,圾,楼主问题中的“业主”应该是指建设单位,对于商业楼盘来说也就是指开发商,是XXX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万科,万达这样的公司。之所以不能和劳务分包公司签施工合同,不是因为“业主”有没有资质的问题,而是劳务分包公司本身不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和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与建筑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劳务分包或者专业分包),这个规定在《建筑法》中会有体现,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但是记不清了,不知道推荐答案由谁来定,简直是误人子弟。
你所提出的问题是不是,在对你所私有的房产进行装修,在此等行为下,应当与提供建筑劳务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如对方不与你签定合同,那么对方就存在在合同中有对施工方利益的损害,这里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
因为劳务分包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只是劳务分包资质),所以不可以与劳务公司签施工合同。详见资质标准。
合同的性质不是单看合同的名称,实际内容和履行过程应该可以证明是劳动关系。你们按时上下班,按月领工资,接受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公司解除是违法的,你们可以要求赔偿金。

6,中标公司为什么自己不做施工而愿意分包

因为自己施工的话会特别的麻烦,而且占用自己很大的资源,而分包出去比较省心,又能赚到更多的钱。
因为分包给别人,也就是把责任推给了别的企业,自己还能从中赚取一部分的利润,这有什么不可的呢?
在很多的工程项目中为什么会出现中标的公司自己不参与施工而选择分包施工,这是为什么呢?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基建项目是很多的,而所有的项目都是需要企业去进行投标,在中标后,这个项目就被承包给该公司,那么该公司就需要对项目的整体规划,项目节点,以及交付时间等一系列的相关事务负责。但是我们常见的施工这一步骤,通常是由中标公司分包给其他的公司进行完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我看来有以下三点。1、资金问题,有很多的施工项目是需要企业垫资的,当中标公司资金不足时,他们会选择将项目分包给其他的公司,让出部分的利润,并且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同时也会节省出人力和物力去承揽新的工程。2、由子公司以母集团的名义中标,我们经常能看到比如:“某某集团某某局”等,这就属于子公司以母集团的名义中标,但是这个项目属于母集团,而施工单位是子公司,这种情况也算是施工分包的一种。3、人员不足,我们知道,项目的周期按照项目的难易程度以及项目的大小分为长周期项目和短周期项目,少则几个月,多则三五年甚至更长。而通常一个公司会进行多个项目,耗费的人力物力当然也就很多,在这个时候,很多的公司会严格的评估各个项目的人力物力的投入情况,有的项目由于人力成本高等原因,利润会打折扣,这个时候公司就会选择将项目分包出去。以减少企业的损失。综上所述,企业的原则就是讲利益最大化,这也就造成了项目分包现象的存在。如果没有分包现象,那么很多二流甚至三流资质的公司是很难中标一些项目的。
为了防止恶性竞争,不以价格为唯一标准,但从来没有禁止低价中标这一说。
一个工程做下来是非常复杂的,从工程技术人员,到工程管理人员,再到施工的每个人员,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团队,不但不赚钱还会赔钱。所以很多公司中标后,分包让施工队去做,不用操太多心,直接拿钱,这多好。

7,99为什么禁止将主体工程肢解分包

建筑市场中,总承包人将主体工程肢解后,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的情况普遍存在。一些能够中标的建筑公司象带头大哥,总有一批马仔般的建筑单位鞍前马后地跟着他混饭吃,许多马仔单位的老板在大哥的庇护下赚得了第一桶金、第二桶金,从此风光发达,成为资产阶级。所有这些老板的资本都带有农民工的汗水,有些老板的资本则沾满了血和肮脏的东西。 业主对于总承包人肢解主体工程的行为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因为总承包资格就象“中国脊梁”、“杰出华商”等名头一样总是带着铜臭。狠心的父母索要了厚重彩礼后通常会对女儿嫁入火坑的事实视而不见。 一般情况下,总承包人不会把分段切片的主体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这种“我分包后那管他洪水涛天”的行迳多为赌徒所为,赌徒的结局大家都明白,倾家荡产,无趣又凄凉。 有时,总承包人会将分段切片的主体工程分包给比自己建筑资质低的单位。这相当于师傅高调揽活儿后偷偷交给徒弟做或干脆找他人代工,活儿的质量就难有保证。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尤其是公共建筑工程,如公路、铁路、机场、运河、防护堤等的质量不但对业主有意义,对社会也有意义,它涉及公共利益。豆腐渣工程虽然装饰了GDP,却使人闹心,弄不好还会要人命,仅此就足以对总承包人的行为说NO。 有时,总承包人会将分段切片的主体工程分包给与自己同等或更高资质的单位。这种做法虽然避开了质量不保的非议,却同样逃不脱被否定的命运。原因在于它没有去掉总承包人不劳而获的原罪。总承包人如此分包总是要收取所谓管理费的,或者虽未收取管理费但期望获得其他利益,如良好的合作关系等,这些费用和利益的获取几乎是零成本,违背了公平原则。劳动能够创造文明,不劳而获会腐蚀人的心灵,阻挡文明前进的步伐。 因此,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合同只对签订者有约束力,在业主、总承包人、分包人你情我愿的情况下,法律出于公共利益和公平的考虑,仍要干预合同签订者的“宫闱之事”。法律就是这样,总是把公正、平等、自由等普世价值高扬。不过,它更多的时候也不过纸面上的否定而已,被它否定的东西不但少有收敛,反而招摇过市,这时候法律象极了唐·吉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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