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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为什么不是要约,招标书是要约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4 22:44:53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招标书是要约吗

邀约对方决定何者中标时为承诺,一般还需签订书面合同。 ...要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
你好!是的,招标书中的要求都是。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是的,招标书中的要求都是。

招标书是要约吗

2,投标是不是要约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希望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投标是按招标文件上面规定的时间、地点去参加投标。通俗地说,不是你约,而是招标人约你。
投标的行为本身不属要约。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才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投标是不是要约

3,要约是招标公告吗

不是。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是招标公告吗

4,招标公告是要约吗如何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15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仅就招投标过程中而言:招标公告是 要约邀请 ,是希望潜在投标人看到招标公告后,参加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是 要约邀请 ,是希望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后,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 要约 ,是投标人希望和招标人按照所提供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通知书是 承诺 ,是招标人承诺按所确定的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表示。
我。。知。。道加。。我。。私。。聊

5,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三、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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