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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合同谈什么,还未公布中标招标人通知先谈合同说明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5 17:27:20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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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还未公布中标招标人通知先谈合同说明什么

说明已中标;可能有选择地多家单独谈合同,再依据合同洽谈情况,作为最终评标定标的参考,然后再公告。
谈回扣
d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人的损失大于保证金,则可继续向中标人追索差额

还未公布中标招标人通知先谈合同说明什么

2,关于签订招投标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你好,请问你是代表甲方与招标代理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吗?如果是,重要是要求代理公司提供合同范本,按照当地的招标代理合同范本主要查看:1、服务范围及服务过程都包括的内容,比如,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业务;过程文件编织与提供为谁负责,是否包含办理开工证手续等等2、招标代理费方面,最好叫代理公司提供代理费计算规定文件,在代理公司按照规定文件算出代理费的基础上可以优惠的,幅度要看你的谈判水平了,一般可优惠20%3、应说明在办理过程中甲方所需办理的事项也应说清楚,以免后来扯皮4、还有就是付代理费得事宜,支付对象,支付方式都应注意,这也是老板所关注的啊,也有叫中标单位支付的情况啊如有不清楚事宜,敬请留言,尽全力为你提供帮助。

关于签订招投标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3,招标人和投标人需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可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还

这就是传说中的阴阳合同。实际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法但合理的一种方式。
招标仅仅是一个形式,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按道理,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但是,实际操作中,业主总是会 在开标现场不停的要求投标人打压价格,或者让你做出一份愿意优惠的承诺函,虽然这不是你自愿的。就是变相压价。 至于谈判,这个是需要的。其实,招标文件中的很多合同都是形式合同,对各项条款并没有很清晰、严格的约定,很多细节都是需要坐下来商量的。这是为了双方将来不至于出现重大分歧的一种必要的过程。 做为投标人来讲,如果合同没有签订合适,将来的损失可能比现在的保证金要大的多。
许多细节问题并没有全部列入到招投标文件中,当然还要谈判了。
你好!订立合同当然不能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标人)约定的内容:包括价格、工期、质量、人员、付款方式等实质性要求,但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可能过于简单,有很多地方没有约定,这就需要双方约定,比如什么时候开工等,所以招标投标法才会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招标人和投标人需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可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还

4,招标中标人的延续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文件中有具体规定,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理论上应该重新招标,并明确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细节问题,避免事后确认和谈不拢的情况。
就应该选a。为了有效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属于备案,并不是说合法的中标结果和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5,合同谈判的要点是什么

合同谈判的要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元素,主要有下列内容:1、合同标的2、合同标的的数量与质量3、双方权利义务4、收费数额与方式5、商品或服务交付的数额和方式6、违约责任、解除条件7、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生效期间8,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谈判时需注意这些要点:1、掌握谈判议程,合理分配各议题的时间2、注意谈判氛围3、避实就虚4、尽量让对方先提意见。5、谈判中密切注意对方的言语、神情动态。6、针对对方的立论、依据,尽量利用已方所准备的资料中已有的证据反驳。7、谈判中不要一开始就将标底和盘端出。8、适时运用回避手段。9、要对对方表示友善,使对方熟悉和信任自己。10、更多地强调双方利益的一致性。
合同谈判是为实现某项交易并使之达成契约的谈判。所谓合同,必须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标的、费用、期限”。一旦这几个要件达成协议,合同谈判也就“基本”结束。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这些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的筹集,等待律师审查或者等待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等。从自然关系上说,准合同是合同的前身,在内容格式上完全相同,只是一个为草本,一个为正本而已;但从法律上说,两者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效,而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约”。1、谈判目标要明确,要涉及实质问题。经过前几轮的意向谈判,双方对谈判中的合同目标已十分明确,或经过前几轮谈判的相互探测、摸底,双方对要达成协议的目标比较清楚、比较具体,因此,双方很可能在谈判时很快就进入实质问题的磋商,如产品交易中的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限投资项目中的利率、期限、宽限期等,这时,双方的协商就是讨论合同条款,所以,都千方百计地发挥各自的优势,运用各策略技巧,取得妥协,达成合约。2、合同谈判是以法律形式确双方交易的有效性。谈判如果能进签约阶段,则进入实质性阶段,它标志着双方合作的开始,也为交易提供了可能性和保障性。如果有一方在交易中不执行合同条款,则会以违约的处罚。正因为如此,双方对谈判中的合同条款考虑都十分慎重,决不轻易许诺、妥协、让步。此外,合同谈判都是正式谈判,场合正规,气氛严肃,私下接触不是主要的协商形式。3、合同谈判人员较为重要。签定合同要符合法律程序,具有合法性。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以此确保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实现。合同的成立是以签字的书面形式体现的。要确保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的签签字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
发中标通知书 制定合同协议、制作会议纪要,确定会议地点,时间,主持人员等相关事宜

6,如何提高合同谈判技巧

谈判?军事谈判看输赢,赢家自然口气打咯,而商业谈判想要赢,除了谈判人员本身素质,还有一点就是公司底气!公司的信誉,公司在市场的地位还有公司的人脉也决定谈判的输赢。谈判人员要具备的除了一个灵活的脑子,能说会道的嘴巴,还有一点就是一种不卑不亢的个性,头脑需要冷静分析对方提出问题的同时除了考虑应对方案,维护公司利益不损失的同时要寻找出能从他手中挖钱的突破口,尤其是那些商场老油条,他们几乎半辈子都在跟别人进行脑筋对决,都已经可以称“精”了,就我们新手而言,他们多数都会出于一种轻视的态度,也不能说轻视,只要是因为他们觉得新手所有的经验有限,跟他层次不一样而已,所以呢新手就需要从言行上先让他感到自己的素质,所谓无声战场,先礼后兵嘛。在言语时要注意不经意去观察对方的神态,不过对于老油条老说,他们几乎很难去让你琢磨,所以需要从语言去寻找关键,能够记下对方说的东西,及时去拆招。遇上他叼转的语言,不能表现出畏怯的神情,所谓眼睛是心灵的窗口,他可以从你的眼神去琢磨你的内心,要学会怎么伪装自己,跟对方对视是一种表现自己自信的表现,但是老看也不行,这样会让对方感觉你对他不尊重,微笑是一种很好的应对策略,尤其是你觉得无奈而有胆怯的时候,微笑会让人感觉琢磨不透,当然咯,笑的艺术,需要时间去培养。谈判人员一般的表面要求下,最要紧的是心理素质,要知道 遇事不忙,处事不惊,办事效率,工作认真忠诚 才是现代人需要具备的条件,现在书上有的,网上找到的,你能找到,别人也能找到,所以脑子的灵活以及活用一些例子的方案,也是成功的关键,双赢才是赢,在商场的谈判桌上没有真正的输赢,只有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价格谈判,有时候合理的让步,换来的是双方长期的合作,企业的壮大不是靠绝对的赢去实现,而是靠长期的利益堆积去实现。 学会微笑待人,微笑应答。 不卑不亢,攻守齐发。 行为儒雅,真诚谈判。 不管失败还是成功,都要为下次的合作给对方留下印象,谈判完了不妨握个手。 呵呵,可能能力有限,也不知道说得对不对。
和他打
最重要的是熟悉合同条款,理解其内涵意义;二是对合同法、建筑法、建筑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充分理解掌握;三要对本工程的情况充分熟悉;四才是运用一些谈判技巧。
因该是如何提高谈判能力, 这个就需要技巧了 , 我觉得 最重要的 要看清楚合同上面的文字
你要注意合同上的字眼,不要怕说话,有时你的一次误解会造成几十万的损失!还要注意阴阳合同!
  名片策略   名片为一种“自我的代表性”,是工作人员自我延伸的一部分,为一种与人沟通的桥梁,其设计须新颖引人好奇,职衔醒目,表达明确。一般正常名片长约9CM、宽5.3CM。   使用名片应注意事项:   ① 名片最好能放在名片夹中,名片夹应放在西装内袋里,而不应从裤子口袋里掏出。   ② 晚辈先递出,先被介绍者先递出,给客户行礼打招呼或自我介绍时即行递出。   ③ 递送名片时要面带微笑,从名片夹中拿出准备好的名片,字体正面面对对方,双手恭敬递送,双眼面视对方,清楚地报上自己公司名称及自己姓名,并有礼貌地请其指教。   ④ 接名片时要双手接,复诵对方姓名、头衔,“懂事长,您好”并加以确认,若有疑问的地方也要向其请教。并适时予以赞美其姓名职衔或公司。谨慎收起名片,放入名片夹中,若是在座位上则应将名片先平整放置于桌面上,待商谈后再行收起。   议价技巧策略   几乎每次都有要求降价的事情发生,降价的空间可以事先即予以保留,但仍可弹性地与之议价,在最后阶段的时候再掀出已预留空间的底价。   在议价技巧上有下重点:   先以坚定的态度告诉客户不可能再降价了,这已是最低的价格,没有人买的比你还便宜,看看客户的反应再做进一步的动作;先行掌握客户购买意愿之高低,及其购买之动机何在;寻找支撑价格的理由及基准点;可以与其他类型商品做价格上、价值上之行情分析;运用客观的因素,各种利多、利空因素,如市场形势、经济环境……;安排设计议价的流程;讨论商品的价值性;运用口碑、感情、组织帮助价格的支撑;了解研判客户之探价动作,二度出价及可能的成交价;强调供需情况以支撑价格…… ====================== 来自:远播网市场营销频道(market.114study.com/?ybtg=zhuyanxia)

7,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让利后中标的,这就造成了施工方会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从发包方的角度看,几条施工方常用的结算技巧,供大家参考。1、虚报工作量。认真核对工作量可以避免;2、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同一变更内容往往会有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3、曲解合同条款;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设单位结算人员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态度的不认真,通过一份洽商多要了600多万元;5、涂改洽商内容;6、变换定额编号;7、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达到工程造价的加大;8、更改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等;9、虚增工作项目;10、不光明的其他手段。律师建议:1、做为施工方结算时多报的情况是环境造成的,因为总要给审核方留有一定的审核余地。实事求是的报也会被审掉一部分的。2、上述说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为其主、各尽其职责而已。但只要不违背定额规定、文件精神,双方都能过得去就达到最高境界了,这也是我们做造价人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3、每个问题都要辩证地去看,发包方、承包方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当然,最终还是要讲究公平公正!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原发布者:旅行的猫咪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四项注意建设施工领域目前出现的众多有关工程款清欠、签证、索赔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建设领域的经营习惯和行业惯例等经济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意识、知识和经验,埋下法律风险而造成。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案例:甲公司2002年9月取得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005年12月取得一级资质;乙公司不具有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005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获得一笔1万平方米的幕墙工程业务;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认为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评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本属无效,但由于甲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必要的资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此类合同会按有效处理。不过,由于涉案合同归根结底是乙公司为承揽业务而借用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如果发包方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则乙方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合同仍会被认定为无效。尽管由于承包人资质问题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二、履约管理之工期(一)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竣工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1、施工许可证: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3、设计变更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4、图纸延误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5、增加工程量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6、质量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①鉴定合格,顺延工期;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您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很复杂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限等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因此,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准确、明确和正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别是不同工程的技术术语、语词涵义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及其语词涵义。一般来讲,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注意的:(1)作为承包方为讲,首先要了解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情况、工程量、工程的难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达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与工程不适应,则应当讲明,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作为发包方,应当审查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是否有力量承包此项工程。对于是否允许承包方转包,应当事先在合同中讲明。(3)发包方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督的方式、时间、工程内容;对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分要作出适当的安排。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施工合同》以列举方式表述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这里要强调的是,协议书中这一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1条以及专用条款第2条相呼应,更是这两个条款的基础。发包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要求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文件,在这种情形下,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合同组成文件以及排列顺序,排列顺序也非常重要,其关系到合同产生歧义的优先解释顺序。在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里要注意洽商、变更文件的效力和送达问题,洽商、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公章。特别应注意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达问题,一般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应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在邮寄详单中注明所寄物品的名称及内容,并妥善保管此详单。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从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等十一个方面阐述双方权利义务,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在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将协商的权利交给双方的体现,其以协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又是一种升华。因此,重点阐述其注意事项: 一、工程师条款 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1.8条,明确了工程师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则将工程师分为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两类,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工程师的职权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可以约定“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将《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而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时,则应注意避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叉,对于工程师的人员,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职权,并约定如果工程师人员变更,则发包人应另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window.cproArray = window.cproArray || []).push(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同时约定工程师的确认时间,并明确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认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依据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可将合同价分为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模式。 (一)固定价格合同,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2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依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将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双方协商认可一个固定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可调整,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变化的风险。固定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申请司法鉴定,权利人丧失司法鉴定的途径,如果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则可请求法院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注明风险调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的约定,注意施工中的签证。 (二)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时将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与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 (四)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在施工中,大量存在承包人垫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垫资行为的法律意见,第六条共分三款,表述了三层含义,其一,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法律不保护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其二,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则如当事人如对前款利息有约定,则依照约定,如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其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垫资行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施工垫资行为在我国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可在合同进度即支付节点上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如果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支付的比例,则可认定为承包方垫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欠款利息计算标准,则使垫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维护承包人自身权利。 (五)工程分包 依据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在这个管理办法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但现建设单位多将专业工程分包直接发包给相应的施工企业,且不赋予总承包企业管理权,而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行为实际是违反了该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之规定,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以采用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三方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的证据,以保护总包方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是目前建筑行业通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蓝本,其以通用条款使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又以专用条款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本文以《施工合同》为框架,结合相关法律,略谈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请各位不吝赐教。
签经济合同1:首先不要有违法的条款!有它就是无效合同!今后难打官司. 2:你必须要看好双方的责任,义务.最好对方责任多些, 3:承包的单价要与当地价格相差不大,假如单价比当地高出很多,就有可能是假合同.太低你没钱赚也是不行的. 4:结算方式要有明确的表示方式.按什么单价结算,主要的建筑材料上涨多少(一般5%)以上就要如实调整建材价格,这样你就不会吃亏. 5:意外事故由谁承当,最好要求对方负责! 6:分期付款中,最好是做完一层就付款一层.不要垫资金太多,到时你很难收回!对建筑物工期也要有个期限,不能遥遥无期!! 7:写合同要认真对待,应该要写上的就写上去!不要相信对方的话"没事,不用写了,今后不会怎样的等" 好了,你自己认真对待就行!(国家工商总局有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你自己到网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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