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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后复议是什么情况,复议是什么意思啊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3 18:43:28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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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是什么意思啊

再一次议论

复议是什么意思啊

2,工程项目开完标后如何复议

1、所述情况属于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已经按程序完成和生效的情况下,招标人想要推翻原评标结果。2、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代表应当始终在评标现场、参与评标,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而且,公示期间,招标人也可以提出对公示结果的异议。以上两个环节,招标人均未按程序提出异议,所以推翻原先评标结果很难。3、作为最后的努力,招标人只有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裁决。

工程项目开完标后如何复议

3,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复议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如果所指的复议是由评标专家重新评审,不应该复议。 至于超预算废标的,政府采购法本身也是弹性的,即并非超预算就废标。而是超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废标。 至于是直接剔除超预算还是怎么处理要看具体情况。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复议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4,请问让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 , 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 招标 、 投标 、 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工程项目开完标后如何复议

1、所述情况属于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已经按程序完成和生效的情况下,招标人想要推翻原评标结果。2、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代表应当始终在评标现场、参与评标,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而且,公示期间,招标人也可以提出对公示结果的异议。以上两个环节,招标人均未按程序提出异议,所以推翻原先评标结果很难。3、作为最后的努力,招标人只有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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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复议是指重新评标吗

法律分析:不是。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评审意见的检查。按照财库69号文的规定,允许复核的情形有着明确限定,即复核只适用于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7,招标专家复议的费用由谁承担

这种事情是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的,一般来说应该是谁召集谁承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为主。
由于个别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往往寻找各种理由要求就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议或组织重新评审。然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复议作出规定,业内关于评审复议合法性的讨论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况大概有几条:1、评标结果被质疑、投诉。2、确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8,招标公示时间内可以复议吗

招标时,在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可以对公示结果可以提出异议,对于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的话,还可进行投诉。提出过异议是可以进行投诉的先决条件。
由于个别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往往寻找各种理由要求就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议或组织重新评审。然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复议作出规定,业内关于评审复议合法性的讨论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况大概有几条:1、评标结果被质疑、投诉。2、确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9,复议是什么意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复议”的意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对已作决定的事作再一次的讨论”,英语中表达为“reconsider”,为“再次考虑”的意思。而将“复议”用于行政领域,即“行政复议”,又有着其特殊的含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救济活动。

10,复议与复核重新评审是一回事吗

你好第一,本案中的复议是否等同于评审中的复核?所谓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评审意见的检查。按照财库69号文的规定,允许复核的情形有着明确限定,即复核只适用于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形。经过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修改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应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具体到本案,采购人要求复议发生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且原因是对评审结果不满意,不属于评审中的复核。第二,是否可视同重新评审处理?重新评审,是指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我国政府采购对重新评审持严格的限制态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允许重新评审的情形,也可参照财库69号文的规定,即可能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予以改正;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从时间节点上看,本案中采购人要求复议发生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与重新评审的时间吻合;不过,其要求复议的情形,明显不属于允许重新评审的例外情形。第三,本案中的复议与评审专家配合协助答复质疑也存在显著差异。我国政府满意请采纳
第五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刑事复议、复核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所属公安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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