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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招投标属于什么行政行为,招投标属于什么行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4 19:49:30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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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属于什么行业

简单说是“高级”中介行业

招投标属于什么行业

2,招投标 属于什么行业

招投标属于那个行业不好说,因为它涉及很多行业,很多地方因为需要都要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 属于什么行业

3,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属于行政服务吗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无论从字面上理解还是从工作内容上分析,都不属于行政服务。监督是监视、监察与督导、督促的组合。你可以从逆向反证一下,为你服务的人可以对你进行监督吗?显然是不可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有的地方还称为监管,就是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要求招标投标人员和单位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出现偏差,他可以命令你必须改正。至于很多把★官★员说成是公★仆的说法,你就当做没听见就是了,不必当真。
需要发改委批准确认源自:比比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的专家:胡尔摩斯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属于行政服务吗

4,行政行为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区别在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或特定的人,具有往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且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有效,是一种“一次性消费”。

5,招标投标中标属于那种行为

招标、投标、中标是一中市场经济的商品经营方式。把项目作为商品,纳入建筑市场与投标人进行竞争交易,从而可以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在市场主体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备的行为:招标:是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邀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承包人的一中行为投标:是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按招投标条件编制投标报价,在招标限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单位参与项目竞争的行为。中标:是经过开标和评标等程序,并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接受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通过合法的开标程序、评标的方法和内容确定项目承包单位的一中行为
一般属于内定行为
不属于。招标可以不设置标的,采取低价中标的方法。

6,招投标是什么法律性质

你好! 投标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因此,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1.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2.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3.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合同关系,要约与承诺

7,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由此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拘束力。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的行为,由此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拘束力。按照能否仅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在单方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则是属于双方行为。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就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常见的行政合同有:计划生育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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