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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纠纷到哪里投诉,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向哪里法院起诉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5 23:30:14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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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向哪里法院起诉

找律师事务所,然后再去各地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处理纠纷
你好!招标行为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往往是不可诉的;但是涉及违法行为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对招标有疑问可以到发改委投诉。方法很多。详情请电话咨询律师 纵横法律网-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于平律师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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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浅谈如何处理工程招投标的投诉问题求解

【摘要】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从起步到逐步走向成熟,经历了一个并不太长的过程,招投标工作步履艰难,许多问题值得深思。文章对常见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合理地进行处理投诉纠纷,笔者提出一些观点及对策与大家共同探讨。【关健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问题;处理程序;对策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关系到投资人和社会的总体利益。
1. 投诉人可以在知道投诉情况或者应当知道投诉情况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2. 一般是投诉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的事宜。仅仅对于中标结果的异议原则上应该在公示期内提出,如果存在违法违规事宜影响中标结果可以超过公示期进行投诉。3. 更多工程相关招标信息可到中国招标网官方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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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个行政部门管理招投标投诉

应书面进行投诉,时间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十日内,投诉要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是发改委部门指导协调、其他部门如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行政管理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实施招投标监督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之际,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对投诉主体资格认定、投诉人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权限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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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有哪些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也同样会涉及到参与招投标的每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不能直接处分某些主体,如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除非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一般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或者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直接进行判定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机关一旦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招标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依法行使监督权,甚至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笔者曾接触到一起招投标纠纷案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要求,但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直接进行评标。行政监督机关经调查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条件,属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而评标委员会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认定评标委员会使用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重新评标的处理决定。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应当重新招标而非重新评标,并以此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该案实际上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行政监督机关能否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第二,若否定了评标委员会部分结果,应当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笔者认为,行政监督机关在该案的认定上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机关不能任意地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果,但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时,行政监督机关有权否定部分评审结果,以体现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者身份。而评审结果被否定后,行政监督机关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形下,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均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意见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中投诉人的复议请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的重要环节,对目前实践中暴露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需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除上述分析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外,招投标活动投诉还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问题,相信招投标法律制度将会逐渐健全,招投标制度也会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实施招投标监督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之际,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对投诉主体资格认定、投诉人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权限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 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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