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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投标怎么处理,哪些投标文件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5 22:58:43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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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投标文件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哪些投标文件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麻烦告诉我

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六条,要求业主重新评标。业主组织重新评标后中标候选人排名完全不一样,问:1、重新评标是否合法?2、如不合法,应该如何处理?如合法,再有单位投诉或者举报由谁受理(原监督部门还是其上一级部门)?  答:首先应说明的是“中标无效”应是指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后发现中标人业绩作假可称为中标无效。而你提出的问题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发现中标候选人业绩作假(作假证据确凿),应称为投标无效,或称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关于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理解,与你有点差别。不完全是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两个中标候选人,而且又都有在业绩上作假的行为时,招标人才可以重新组织评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选定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从中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个中标候选人时,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在业绩上有作假行为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也有权直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无需再组织评标。但应注意的是,应按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和实施方案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依此签订合同。  对问题的理解如下:  1、由于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业绩作假,已经取消其投标资格,又无第三中标候选人,所以只能在原投标人中通过重新组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因此已无必要对比中标候选人排序的问题。  2、依据七部委30号令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这里虽然未谈到重新评标的问题,但是后半句话说的就是重新评标。所以在无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重新评标是合法的。  3、如有异议,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部门是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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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麻烦告诉我

3,如何避免无效标

情况分析不满足商务条款 首先是投标书不符合基本的形式要求。具体情况如下:在开标前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注:不同的评标定标办法要求不同)密封、标记和漆缝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逾期送达、投标企业未参加现场开标会议;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代理商投标的投标书中无货源证明,或无招标文件中注明的主要设备的制造厂有效委托书的;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其次,有可能投标不符合商务方面的一般要求。具体情况如下: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是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没提供符合要求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投标人没有按其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投标有效期不足或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投标文件中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不满足技术条款 一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这主要指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二是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视为是重大偏差。不满足价格条款 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情况;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制作标书应细心 制作标书前一定要仔细地阅读招标文件,个人认为至少应该是三遍,脑子里对招标文件需要的资质文件、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应有详细的了解,然后才开始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分为两个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制作投标文件时一定要紧扣招标文件的要求逐条逐款来做,特别是有些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一定要对评标办法进行仔细的研究并推算得分。这样不仅能避免无效的投标,而且能得到高分,增加中标的几率。投标文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投标函、授权书、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施工方案(或项目开发方案);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等。投标前一天多留心 仔细阅读投标邀请函,如投标的时间、地点,法人或授权人的身份证,本次投标的预算,投标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及金额(有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收现金或转账支票)。根据笔者的经验,出现无效标的情况大部分在商务部分,而且多数是由于当事人的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若是技术部分出现无效标,一般为该单位本来就达不到要求,无论标书做的多么认真都会成为无效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会处理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等问题。但由于对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的概念和性质把握不准,容易混淆和混用,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界定与区别。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在开标前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不能进入投标程序。它多指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一是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是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实质性响应,被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的认定是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确定的,它与采购标的有关。  废标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下,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过一定的程序,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已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中止或终止以及废除中标结果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无效投标的认定一般在开标前,在没有打开投标书时就已经无效了,其投标文件没有资格参与评标,无效投标认定可以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委托人。无效投标仅针对单个投标人。  投标无效大多是开标后、评标中被确认的,是中途退出评标。因此,其认定是在开标后。投标无效的确认只能是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投标无效也是仅针对单个投标人,  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或终止,该决定必须是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并不是招标中有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就一定导致废标,但所有的投标者都被认定或确定为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一定会导致废标的结果。当然,也不一定因为没有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就不能废标。

如何避免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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