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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什么时候回收土地,元氏县陈村什么时候开始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7 13:48:41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元氏县陈村什么时候开始拆

2022年10月初。陈村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元氏县人民政府将征收槐阳镇陈村0.0556公顷土地用作住宅用地,于2022年10月初开始实行。

元氏县陈村什么时候开始拆

2,2022年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要征地计划吗

有。槐阳镇东原庄村1号地块职教西侧有征地计划。东至:元氏县土地储备中心;南至:元氏县土地储备中心;西至:东原庄村地;北至:元氏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面积约0.3526公顷。

2022年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要征地计划吗

3,古代社会土地资源的管理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低阶段。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类认识和支配自然的技能也十分低下。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单独同大自然作斗争,只能联合起来,共同劳动才能生活。这就决定了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土地,为社会成员所共有,集体参加劳动,劳动果实平均分配。漫长的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人群、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三个发展阶段。原始人群过着游动迁徙的生活,主要是以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根茎,猎取小的野兽和捕鱼为生,由于这种利用自然界现成物品的谋生方式,人们把土地、森林、野兽、植物果实等都看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财富。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某一群体对土地的独占观念是不存在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逐步开始定居,人类社会过渡到氏族公社。氏族社会的土地是公有制,具体的占有形式是部落、氏族、家族分层次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经营方式是共耕经营,耕种土地的收获采取平分的方式。这个时期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人类生存离不开土地,产生了集体对土地排他性的独占观念。在本部落范围内,人们共同劳动,土地属全部落所有,部落之间的土地有了严格的界线。农村公社时期生产工具有所改善、生产力有所发展,人的劳动出现剩余产品,而且,剩余产品日益增多。由于剩余产品的占有不均,少数人占有较多的剩余产品已成为可能,这便导致了私有观念的萌生,社会开始贫富分化。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土地公有共耕的经济关系逐渐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土地公有私耕的经济关系逐渐形成。农村公社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并不彻底。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村公社成员集体经营和个体家庭分散经营并存。部分土地共耕,部分土地私耕。农村公社的“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作,另一部分“份地”由公社成员个体耕作。由于当时公有观念尚未打破,部分共耕和部分私耕不仅在空间上相并存,而在时间上也有顺序,先公后私,先耕公田,后耕私田,公事毕,然后取治私事。在产品分配上,“公有地”上的产品归农村公社公共所有和统一支配使用,“份地”的产品归公社成员个体家庭所有和支配。从公元前21世纪开始,到公元前771年为奴隶社会,其间经历了夏、商、西周3个奴隶制王朝。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夏、商、西周3代的国王是奴隶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土地国有和王有是二位一体的。国王虽是全国的土地最高所有者,但他并不独占全国土地。国家土地所有制包括土地所有、享有、占有、使用等多种层次的经济关系。在商、周时,土地为国王所有,各级奴隶主享有,农村公社占有以及农村公社的一部分土地分配给公社农民使用,形成这样一个土地所有制结构。国王分封给奴隶主享有的土地只有享有权而无私权,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不得私相转让、接受土地,不能买卖交换土地。土地转授要通过王命,国王既有封赐土地的权利,也有收回土地的权利。奴隶社会农村公社占有的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虽然仍由农村公社所有,但生产和经营权受农村公社管理机构的控制,其产品为国王和各级奴隶主直接占有。私田是农村公社独立经营的土地,其产品归农民公社占有。到了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公社农民独立经营土地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他们已不肯尽力于公社,致使公田一片荒凉。这时统治阶级便实行“彻法”,即事先不进行公田和私田的划分,到了农作物收获时,再从公社农民经营的全部耕地中划出一部分为公田,这样,公社农民不得不尽力经营好每一块土地。鲁国为了增加税收,于鲁宜公十五年,实行了“初税田”。它的主要内容是不再划分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地租。这样就等于从法律上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初税田”的实行,标志着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初步形成。土地私有制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这一历史时期,大部分土地被封建地主阶级所占有。土地的数量是划分贵族、平民的等级以及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兵役和租税义务的标准。同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的主要手段也是地租和地亩税。因此,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是这一时期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形式。春秋战国之交,随着奴隶社会基础井田制的逐步瓦解,封建土地关系逐步建立起来。这时封建国家直接掌握一部分土地,地主阶级占有大部分土地,让农民占有很少一部分土地。秦孝公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并注意兴修水利,扩大水浇地面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管理国家土地,不但专门设有管理国家土地或农事的各级管吏,还进行了大规模的户籍、地籍调查工作。汉代特别是西汉时期,通过国家将“公田”赏赐给贵族官僚和分配给农民,使大量的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这时土地买卖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土地兼并日趋激烈。东汉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朝廷任命扬武将军马成为常山郡太守,屯兵元氏,元氏大片荒田始得开发,成为河北南部区域最早出现屯田的县份。东汉末年,土地兼并严重,人民流亡,土地荒芜,农业生产受到破坏。西晋为了抑制土地兼并进一步发展,大力推行了屯田制,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实行了占用制。这对调整土地关系,鼓励农民开荒造田,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三国时,曹魏推行屯田制。民屯按土地的实际收获量向官府分成交纳田租,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对分。建安九年,曹魏政权对编户的自耕农实施调租制。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4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2匹、绵2斤,废止了汉代征收的口赋和算赋。此外,农民还要分担各种徭役。东晋时期,土地兼并又快速发展。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为了抑制大地主过分地兼并土地,保证国家的地亩税,推行均田制。其内容一是土地分类,将土地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宅地四种;二是授田: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1亩合今1.05亩),桑田20亩,麻田10亩;女子授露田20亩,麻田5亩;每3人给宅田1亩,奴婢5个给宅地1亩;三是还田:受田农民必须担负租税义务,情况发生变化,需归还露田和麻田,由国家另行分配,桑田可世袭,也可买卖;四是按职务高低授给官吏职务田:刺吏1500亩,太守1000亩,治中、别驾800亩,县令、郡丞600亩。这些土地可以出佃、收租,但所有权属国家,不得买卖,离任时要移交。隋、唐也实行均田制,只是内容上有所改变。北宋、南宋时期,为限制土地兼并,采取的措施是清丈土地。在北宋称方田,在南宋称经界。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丈量。在土地清丈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建立各种账簿,凡涉及土地之事均以方田为主。宋、元两代土地管理混乱,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和万历六至九年(公元1678年至1581年),曾两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土地清查,并编制成鱼鳞图册。通过清查,掌握了全国的土地总面积和土地的使用状况。清朝初期,满族统治者为了满足贵族对土地的贪欲和调整满族内部的阶级关系,以巩固其统治地位,在定都北京后,曾三次下令圈占土地,即“跑马圈地”。清王朝将所圈之地分配给皇室、王公、八旗官员和兵丁等。这些土地统称为“旗地”,是属政府直接控制的一种“官田”,是只准世代承袭使用、不准典卖的一种国有土地。为缓和阶级矛盾,避免土地荒芜,增加田赋收入,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颁布了“垦荒令”,部分无地或少地农民通过开荒得到了土地。

古代社会土地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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