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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报价电商,而且修改不了价格用费还减少几分什么原因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6 18:55:31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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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而且修改不了价格用费还减少几分什么原因呢

卖家可以投诉的。最好不要去关闭。三天后系统会自动关闭的。
这是淘宝系统自动关闭订单,系统认为这个商品存在问题,因此强制关闭保护你的货款安全。如果你确定安全,非买不可,那直接找卖家,向其进行支付宝直接转帐就可以了。只是就和提示中的红字一样,如果出问题,钱货两空beijin-shanghai很不错哦,了解从:电商知识人(新手开店最容易忽略的交易评价细节)

而且修改不了价格用费还减少几分什么原因呢

2,为什么淘宝发布价格提示是无效的呢

喇 你可以先开个虚拟 实物一体网店,这个投资小几百块钱 我 们 提 供全国话费 游戏点卡 男女装 小商品货 源 边做边积累经验,没什么风险,投资也不大。 想做我可以一步一步教你。 q 388 45 6 26 hoangotose
过低了

为什么淘宝发布价格提示是无效的呢

3,360阅读器比价版怎样回事

针对网购群体。360安全阅读器比价专版自带了“购物袋”利用,当用户进入电商网站,点开1款商品的详细信息时,阅读器下方会自动弹出购物袋比价工具条,并显示出主流电商网站中同款商品的价格,并标注出最低报价。正式版就是多数人用的普通版本。
可以比价格
阅读器都差不多吧,好像没太大区分。
就是可以比价格啊
360阅读器不错,比价版没听说
通过各种信息途径对商品价格进行统计比对

360阅读器比价版怎样回事

4,分析B2C电子商务市场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有哪些方面

按阿里巴巴分析分为: 1.马上购买:认同你公司和你的产品,采购意向高,立即联系你的客户 2.调好就买:采购意向高,但不熟悉你公司和产品,要货比三家的客户 3.以后再买:了解行情,不会马上买,需要联系促使其购买的客户 4.基本不买:没有购买意向,抱着其它客户的目的访问,无效的客户
在美国的网络股一蹶不振的年代,电子商务的议题却始终热门依旧。在所谓的B2C 电子商务被投资人严重的质疑之后,B2B 接著的市场伴随著各大研究机构所勾勒的市场远景而成为下一波的抢手货。 然而还记得不过在短短的两年前,对于B2C 电子商务的荣景我们也是有过极度乐观到悲观的预期的,不是吗?现在却对之甘之如饴。接著最近美国又有一些分析报告指出B2B 的发展也存在著一些障碍。因此对于市场上过冷过热的现象,我们应冷静对待之,甚至回到最原点去想一些事情。 我们先不考虑所谓的电子商务,单是看传统的商业世界里,如果可以把商业行为概分为B2B 和B2C 两种,那么我们会发现这两种商业行为发生的频率可能一样多。 经营一间餐厅,这种商业型态是B2C 的,因为面对的对象是消费者。当然消费者的客层还可以再切分,例如以口味来切分或者是以价位来切分等等,但是原则上餐厅的营业对象是普罗大众,他从普罗大众的身上求取利润。 但是贩卖免洗餐具给餐厅的企业体,是属于B2B 的商业行为。他们销售餐具的对象是餐厅,而餐厅购买了这些餐具之后提供给消费者使用。这些企业体求取利润的对象,是另外一个企业体。而这些行为是这么的平常,只是在网络的时代被冠上了所谓B2B 和B2C 这样时髦的名词罢了。 B2C 的市场因为是以量取胜,所以通常讲究大量的铺货,让商品在最多人的地方曝光,以吸引购买。然后为了吸引最多数量人购买,价格绝对是平易近人,正所谓薄利多销。B2C 的商务行为,经过长期以来发展出消费心理学,广告理论,营销学,渠道经营等等学理,里面所包含的学问浩瀚如烟。 而B2B 的交易却是隐身在一般人看不见的过程中。两个企业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其复杂度绝对不下于B2C ,但是基本上B2B 不一定要打「规模的战争」,至少不需要做到像B2C 那样的铺天盖地。换句话说,从事B2B 商务行为的企业体可以小而美。 B2C 的百货大卖场形式始终都是少数人能经营的生意。因为这个商业行为必须依靠量来取胜,如果要达到那样的量,势必要投入相当的成本,最后必然导致资源的集中,以及大品牌的形成。我们所使用的洗发精,所喝的饮料无非都是如此。对于个人来说,这里面的契机就是差异化和专业化经营。灵活的定价策略,快速的反应机制都是小卖家制胜的关键。 而B2B 的经营Know How和B2C 也很不相同,举个最实际的例子,台湾电脑代工是B2B 经营的典范,但是一旦推出自有品牌的电脑面对消费者的时候就完全束手无策。目前信息家电的时代来临,再度让一些冒险家兴起经营自有品牌的愿望,且让我们期待这次是否会成功。 然而B2B 和B2C 的商业行为对于经营者来说真的是这么绝对的吗?其实并不尽然。国内某大贩卖手机的电子商务网站,刚开始营业的时候是直接透过网站销售给一般消费者。当业绩逐渐上升时,他们的进货量也随之大增。里面的朋友告诉我,他们的进货量已经达到大盘的量,同行或者店家调货的情况经常发生。以量制价的结果让他们有机会切入B2B 的经营。 前面那些关于传统B2C 和B2C 商务行为的描述,大体上都可以套用在电子商务上面,所以不必把电子商务看得太神奇。基本上电子商务不脱这几个字,「做生意」。只是套上了电子的流程,有没有让我们的生意做的更有效率?成本更加的节省?反应的速度更加快?我原先所累积的Know How能不能顺利的也被电子化?然后让我以后累积的Know How 可以被量化储存以供搜索比对分析进而促成决策? 不管哪种商务模式,行业知识( Domain knowledge )都是最重要的。曾经听一个朋友谈到他经营传统卖场的经验,他说在传统的卖场当中,针对消费者不可能购买的商品打非常便宜的折扣促销,虽然消费者根本不可能购买那个产品,但是他会购买该产品附近陈列的商品。这是消费者心理学,他把这招应用在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网站上面,也同样奏效。 可见得人性千古不变,而掌握人性不就是做生意的第一步吗?所以笔者看到现在很多网络公司的主管都是来自相关行业的人,传统的东西越来越受到重视。以笔者自身的体验也是这样,在网络公司工作越久,对于传统的东西越感到尊敬,因为那都是经过长时间所累积下来的宝藏,即使电子时代来临了可能改变他的风貌,但是本质却是不会改变的。

5,如何进行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分析

其实从互联网的发展来看,中国很多地方都已经遥遥领先美国了,比如电商就是一个奇葩的领域,我们开展较晚,在干掉了各种列强之后,无论是京东、阿里都已经势不可挡,从服务上,产品种类上,以及物流上无不秒杀易贝,甚至开始超越亚马逊。再过几年可能人家不会介绍京东是中国的亚马逊,而会把亚马逊说为是美国的京东。当然电商的巨大成功与我们国家十几亿的人口基数是密切相关的,也跟我们小商品制造业的发达不可分割,但毕竟这是一条光明大路,直到现在很多人还是要干电商。觉得这里面深了?但其实仔细想想,就三种模式可言。第一,C2C模式,也就是平台模式,比如淘宝,天猫、以及当年的易贝易趣,还有各种团购。说白了就是我搭台,你们唱戏,然后我抽成。属于典型的超市模式,把超市搬到了网上,撮合买卖双方成交。这类电商的一个根本点就是流量,以及一整套的金融物流服务,要有支付通道,要有用户体系。这些服务是必不可少的。而这种模式的电商,目前看也是最成功的,他们赚流量的钱,换句话说只要维持网站的活跃度就可以了,所以到处推广到处砸钱,全网随处可见都是淘宝天猫的入口,基本就是这个道理。那有人要问了?既然流量是平台化电商的基础,为什么搜索引擎干不起来,这里面就得回到账号体系和金融服务的建设了,由于布局较晚,账号基本还处于一个初始阶段,所以从根本上阻断了用户的进入,除非你从种类上,价格上,服务上全面的超越淘宝,否则让客户群体性的迁移,如今已经非常困难。这点类似于微信。后来易信也好,来往、连我也罢,基本很难再抢走客户。因为他们已经被强关系牢牢的锁在了腾讯上。没有关系网,再好用的软件也没用。第二个问题是,都很有钱,为什么烧不出来下一个阿里呢?其实时间不一样了,世界也变了,当年的获客成本可能只是现在的十分之一,当年如果用1个亿烧出1000万的用户,现在你得用十个亿还未必听到响,另外,都是千年的狐狸,你有钱人家也不差,所谓天时地利人和,过了天时,没有地利,人和也不在,有钱又能怎么任性呢,我们看到王健林即使扔进去50个亿,也没听见什么响。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以及商品价格的竞争力会越强,行业的护城河也就越深,反清复明不是没有可能,但需要几倍的成本才能做到,可以说最后打败平台化电商的,一定不会是电商本身,就跟干掉诺基亚的不是摩托罗拉一样。必须是一个新生的商业模式。第二,B2C模式,也就是交易平台,比如京东、苏宁、亚马逊,早期现在还活着的当当网,这些企业就像一个小卖部一样,不停的上货、补货、发货。需要做仓储,自己建物流,自己去谈商品,然后甚至倒贴钱卖东西。由于这种低价卖东西,所以逐渐积累了大量的用户,而自己控制着整个供应链,再加上持续不断的投入,所以服务质量也远比平台化的电商要好,所以这种差异化的竞争,让京东在淘宝的各种围剿之下,仍然抢先一步登陆美国,并获得了不错的市值。在国内也持续不断你的给淘宝以压力。由于长期的投入,京东在上市前,就已经烧掉了20亿美元,直到现在也不赚钱,但他就是活着,而且活着很好。有无数的傻大款愿意给他不断的输血,大概这就是真爱吧,他们盼着某一天,京东干掉了其他对手,独霸B2C模式的江湖,那个时候恐怕就能反手赚钱了。但从现在来看,虽然这几年干掉的越来越多,但无论是苏宁、亚马逊中国并没有收手的意思,这场烧钱的游戏,还会继续下去。这个行业的护城河就是重资产,物流仓储不是每个人都玩得起的,想要入门,先拿100亿试试,没这么多钱,那还是省省吧。第三,B2B2C模式,也就是活动推广模式,比如唯品会,这家做特卖的网站是个奇葩,早期烧了2000万美元,就基本上干出来了,而到现在每个季度都有净利润,在京东大把大把赔钱的时候,他已经连续十几个季度赚钱了。他的市值相当于3个新浪,2个半优酷,20个当当网。他的模式就相当于尾货卖场OUTLETS,搬到了线上。属于帮助各大厂商去库存,搞促销。是一种第三方运营,帮助各大厂商管理库存的,说起来很高大上,其实也很苦逼,每周都要想着活动,每周都要有新点子。先做活动,客户下单,然后集中采购,售后再结账,这就需要第一客户量得大,该做的推广还得烧出来,第二物流得跟的上,第三既服务还得保证。而且,促销活动周期很短,工作量相当大,这也就意味着各种忙,而且是非常态化的忙。其实,看看唯品会就知道了,基本产品就是服装、鞋帽、居家以及化妆品,属于快消品,他的用户量肯定没有京东多,但他的用户活跃度要更高,因为买一件衣服之后,他同样明天还能再买一件,如果要买个洗衣机,明天再买一个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另外,服装这个产业,我国产能过剩最严重,折扣更容易搞,运输方便、客单价低,买完了穿上很难看,那就赖您长得不行,退换货的概率很小。另外,又都是大厂尾货,标准化的程度很高。有没有发现,OUTLETS里卖的,唯品会才卖,OUTLETS里不卖的,唯品会也不卖。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正在帮您查询相关的信息,马上回复您。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消费者商品的步骤是:搜集商品信息→选购商品→商品运送。其成本不仅包括商品本身的价格,还包括费和交易的时间、精力成本。而在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成本只包括商品费用(商务大都送货业务,减少了运输成本)、上网的费用及时间、精力等,这就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成本。并且,商务时代的重要特征是通讯,这使得整个世界在网络环境中成为一个地球村,人与人的信息交流不再是远隔千山万水,而是在瞬间就能实现信息的传递,这就使得让顾客能及时掌握着不同区域之间的价格优势,从而增强了顾客的议价能力。综上所述,商务从不同的方向影响和改变着传统商业模式的竞争结构。对于这种改变和冲击,我国企业必须适时调整战略方向,及时创新商业模式才能使企业在商务时代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亲,您好!如果有帮到您,麻烦给五颗星赞可以吗?谢谢祝您一切顺利。更多2条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谢谢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步骤是:搜集商品信息→选购商品→商品运送。其购买成本不仅包括商品本身的零售价格,还包括费和交易的时间、精力成本。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只包括商品费用(电子商务大都提供送货业务,减少了运输成本)、上网的费用及时间、精力等,这就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并且,电子商务时代的重要特征是电子通讯,这使得整个世界在网络环境中成为一个地球村,人与人的信息交流不再是远隔千山万水,而是在瞬间就能希望解决问题后可以给个赞哈更多1条
商业模式:都是以讹传讹,你自己认为好就可以。不在乎B2B还是B2C。 技术模式:一般你很难看到,除非是投资公司做过尽职调查,否则都是商业机密。 经营模式,其实跟商业模式一样。 管理模式:各有千秋,难说哪个好,哪个坏。 资本模式:一般都经过VC或PE多次融资,最终上市。
<p>所谓“商业模式”是指一个企业从事某一领域经营的市场定位和赢利目标,以及为了满足目标顾客主体需要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整体的战略组合。</p> <p>  下面介绍一下电子商务都有哪些商业模式?</p> <p>  获得业内一致认同的分类方法是把企业和消费者作为划分标准:</p> <p>  分别划分出企业-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2c)等模式。</p> <p>  下面我们先对b2b和b2c、c2c商业模式进行一下简要的说明,以便读者更好的理解。</p> <p>  1、b2b商业模式参与的双方都是企业,特点是定单数量大,需要商业洽谈,按照固定合同条款和商业规则进行交易。信用开始是依托信用卡,尔后需要更复杂的银行信用管理系统,参与企业需要的基础设施包括局域网、定制的目录和流程规则。</p> <p>  2、b2c商业模式是顾客直接与商家接触,特点是定单数量小,主要是按价目表或者固定价格,属于冲动购买或者偶尔购买,所以广告的作用很大。信用依靠消费者信用卡,基础设施主要是互联网的链接。</p> <p>  3、c2c商业模式是顾客直接与顾客接触,即商品和信息从消费者直接到消费者,俗称“网上开店”。</p> <p>  而服务型企业适用于上面那种商业模式呢?我想大家都一定很难给去一个准确的判断,原因是什么?</p> <p>  个人认为:无论是上面那一种商业模式,服务型企业都不能归于任何单一的一种。</p> <p>  原因是:服务型企业的所提供的服务(或者可以说是产品)与生产制造企业是不同的,服务型企业出售的是无形的服务,如物流企业向客户提供的物流管理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授信服务等,这种服务(或者可以说是产品)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身份,不同需求,不同环境来定价的,所以归于任何一种商业模式中去都是不准确的。</p> <p>  也正是因为服务型企业的这种特性,使得目前的电子商务网站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服务型企业的需求,像阿里巴巴,慧聪还都是以产品型企业为中心提供服务的b2b网站,而易维企业服务网(<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ev123.com" target="_blank">www.ev123.com</a>)这种以服务型企业为中心的电子商务网站还是少之又少。也希望互联网电子商务网站对服务型企业多投入一些精力,传统的产品型企业向服务型企业转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br></p>

6,查找一则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案例并分析你的观点

电子商务公司于2000年3月20日设立,注册资金为620万元,共有三方股东;出资情况分别为:被告信息港发展公司出资220万元,占出资比例35.48%、被告银翔中心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32.26%、原告聂梅英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32.26%。该公司系从事电子商务、CA认证等服务的特殊行业。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注册资金应不得低于3000万元。电子商务公司为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需新增注册资金2380万元。为此电子商务公司于2005年8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形成了决议:“1、为了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条件,同意公司增资扩股2380万元,增资扩股后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2、同意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负责增资,其中信息港发展公司按35.5%的比例,负责增资845万元、银翔中心按32.25%的比例,负责增资767.5万元、聂梅英按32.25%的比例,负责增资767.5万元;3、各股东自己出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完成所负责的增资数额。引入的新股东本届股东会予以确认;4、出资形式严格按照《公司法》的关规定执行,天津市银翔经济发展中心和聂梅英表示以现金形式出资;5、以8月25日为最后期限,各股东负责的增资交天津信息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6、股东如不能按时完成承诺的筹资数额,未能实现部分自动放弃认缴权,由其他股东优先认缴。其他股东不再认缴的部分,由董事长负责引资完成。”聂梅英对该决议第三条,引入新股东出资表示反对。2005年8月15日聂梅英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信息港发展公司、银翔中心提出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第三条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决议第三条。根据聂梅英的提议电子商务公司于2005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第四次股东会临时会议。此次股东会只形成了会议纪要,未形成股东会决议。2005年9月20日电子商务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五次股东会会议,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同意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将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合并后朗德公司解散,聂梅英表示反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两次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效力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从这两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上看,是各股东就增资事项进行的商讨,其中各股东对于按原持股比例增资并无异议,但对于是否引入新股东增资,两方意见相左。我国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分析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其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增资时,原股东对增资有优先认缴的权利,也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合作,同谁合作,以及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是以股东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公司得以成立。也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公司的经营能够正常开展。因此,法律规定了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各股东有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增资份额的权利。对于其他股东不能按持股比例认缴的部份,股东是否可以较股东之外的人优先认缴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明确。但是,对此可以从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去分析和判断。《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但向股东之外的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使公司股份维持在原股东之间,不轻易向外扩散。公司股份是一个整体,由各股东按比例分享。他人想取得公司的股份,只能来自于公司原有股东的让与。如果允许股东以外的他人向公司增资,无疑是公司的原股东向增资人转让股权。在公司增资的情形下,如果由股东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资,公司原有股东的股份比例必定下降,也就是这部份下降的比例由公司的原有股东让与了新股东。在此情形下,如果公司的原有股东愿意自己出资购买这部分股份,其应比他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公司原股东均不能认缴增资,才可以由股东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资。因此,认定公司原股东对其他股东不能认缴的增资享有优先于他人认缴的权利,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基本精神的。当原有股东能够满足公司的增资需要时,就不能由股东之外的人认缴这部分增资。否则,就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上诉人聂梅英明确表示其对公司的增资有权优先认缴,且不同意新股东加入公司,在其有能力增缴公司需要增资的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向公司进行增资。基于上述分析,电子商务公司第二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第三条规定:“各股东自己出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完成所负责的增资数额。引入的新股东本届股东会予以确认”,由于聂梅英曾明确表示反对该条内容,并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信息港发展公司、银翔中心提出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第三条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决议第三条。因此,在聂梅英可以向公司增资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引入新的股东进行增资,该条款的规定侵害了聂梅英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缴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各股东应按原出资比例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增资。在第二届股东会第四次会议上,各股东对按原出资比例增资仍无异议,但对于以什么形式出资,是否可以引入新股东出资,以及在什么期限内出资意见不一,未达成一致意见。在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的出资期限到期后,各股东虽未按期履行增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股东自动放弃优先认缴权。因为在第三次会议后的第四次会议上,各股东对于第三次会议所约定的出资期限的变更持不同意见,并未形成最后定论,仍处于继续协商的状态。原审判决以此认定上诉人放弃优先认缴权不妥。此外,第四次会议虽然只形成会议纪要,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只要制作了会议记录且有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即可。因此,本案第四次会议纪要的内容足以证明在出资期限问题上,变更了第三次会议所作决议的规定。二届五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主要是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应经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就此决议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但此次会议所议之合并事项,实质上仍是要解决公司的增资问题。从朗德公司成立的目的及其注册资本数额来看,其成立就是为了向电子商务公司增资。与其他公司合并是解决增资问题的途径之一,但如果原公司股东可以投入公司需要的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就失去了必要。另外,公司的合并是否能够真正达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目的,还要待实际评估资产状况后,才能得出结论。本案朗德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为2,380万元,但其与电子商务公司合并是否能够满足3,000万元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要对朗德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后才能确定。只有在该公司净资产达到2,380万元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朗德公司的各股东向电子商务公司投入了2,380万元。公司合并与否应由股东之间进行协商,并以不损害各股东合法利益为前提。本案合并的实际目的是增资,现聂梅英明确表示其可以向公司增资2,380万元,在此前提下,公司的合并无实际意义。为了确保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的合并行为实际上直接侵害了聂梅英优先向公司增资的权利。综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之间如果就公司事务产生分歧,应通过表决的方式解决,按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决议,股东应按决议执行。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是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得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两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增资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聂梅英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增资享有的优先认缴权。因此,这两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判决认定这两次股东会决议内容有效应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依法纠正。关于聂梅英提出确认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无效的诉讼请求,因为目前电子商务公司并未实际与朗德公司合并,还只是公司股东会通过了一个将要与朗德公司合并的决议,该决议事实上并未得以实施,且在确认了本案聂梅英对本次增资有优先认缴权的前提下,如果聂梅英将资金注入公司,也就不存在与朗德公司合并的问题。故在确认第二届五次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前提下,此请求已无实际意义。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还在关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

所谓“人肉代购”,就是通过海外归国人员将购买物品带入国内。人肉代购的参与者主要是空姐、导游和留学生。同时也有一些家境较优越的网友利用旅行、度假、购物的机会,从国外代购一些商品。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上述新政明显缩小了跨境电商的税收优势,此举在短期内可能会让部分消费需求涌入人肉代购、非正规直邮等渠道。为了配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施行,把一碗水端平,两条海关新公告果然陆续出台:1、严查人肉代购行李:不合规定的行李,扣!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一)易燃易爆的;(二)有毒的;(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五、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堵住邮政快件通道不少业内人士判断,海关上线新快件系统,目的很可能是要加强对这部分商品的监管,相关部门势必将加大监管及抽查力度,提高抽检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三、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第147号、第198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第十三条暂停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39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这势必增加海淘代购被税的风险!何为“自用、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事实上,各地海关此前已多次提醒过,旅客进出境携带的物品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这次海关总署再度发文重申这一精神的同时,还明确了诸多执行细节,将便于地方执行。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新政出炉的当下,海关总署重申上述要求,也可以视为严打海淘代购的一种信号。据传,有民众清晨5时30分抵达机场时,海关工作人员就在上班了。“无申报通道”是关着的,全部人必须得走“申报通道”过机器检查,哪怕手中仅仅只有手提袋也可能检查。只要扫出来有名包、名表,基本上都跑不了,还会调来托运行李一起来接受检查。并且很多东西就算没有吊牌,但海关只要看是新的、贵重的就扣了。尤其是包包和手表,千万不能带。一旦被机场海关查到,包你连本带利全泡汤。此举一出,海淘代购的风险和成本可谓是越来越高!费钱、费事、费心的海淘还能获得剁手族们的青睐吗?本专稿由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提供“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微信ID:fjftz-view),汇聚对福建发展热心的媒体、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各界人士,以自由的思想,从非官方的视角,普及自贸区知识、解读自贸区政策、分析自贸区问题、挖掘自贸区商机,并着力打造一个友好宽松的互动交流社区。关注“福建自贸区观察”,新鲜观点第一时间推送!
跨境进口新政的消息在跨境电商媒体中激起了千层浪,之所以有这么大势能,最主要是新税制影响了整个跨境电商行业。对于新税制,这里有几个要点来解读,深圳云邮跨境电商重点分析这几点对未来跨境电商的影响? 1、交易额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单笔交易限值为2000人民币,个人年度交易额限值为20000元。 影响分析:和原来适用的行邮税限额相比,单笔交易额从1000元提升到2000元,单笔交易额放宽了一倍,但却实行了封顶模式,年度交易额限值为20000万。从一般消费者角度来分析,这样的额度已经足够,再资深的剁手族用上全家的身份证消费额度已经满足了,这要看后续出台的细则如何了? 个人年度交易额审核权限应该不会下放到电商平台,而是由海关来进行数据统计,这就涉及到以何种方式来进行累加统计,目前跨境电商或者清关公司以三单模式(订单、运单和清单)来进行申报,如果加上个人年度交易额度限值,海关清关系统将会调整,可能会以清单(内有身份证信息)为依据进行管理,不会以账户或者其他方式,会以身份证及关联账户的消费额度累加。 从电商平台来分析:单笔交易额从1000元提升到2000元,和行邮税的免费做法一样,通过拆单的方式规避,影响不大。如果是同一包裹的商品,合并起来,只要总金额不超高2000元的,可一票走单;对于低价高频的商品来说,不啻以是一则福音,省去了个人物品50元以下免税的分拆的繁琐,即节省了时间和资源,也减少了包装的不必要的浪费,非常的绿色环保,虽然收取了一定的税金,但可以从其他方面得以弥补。 无论是个人消费者或者电商平台,问题在于单件商品超过2000元以及超过年度限额20000元的该如何应对呢? 按照规定,如果单件商品超过2000元,自动转为一般贸易清关;那么如何监管某个购买者年购买总额是否超过了2万元,减少电商平台和海关不必要的麻烦呢? 这需要三道关进行拦截: 第一关就是个人要注意自己在一整年所累加消费的额度情况如何,如果已经达到,不要再海淘了,或者换其他人的身份证进行购物; 第二关就是电商平台也要以技术的手段自动监管消费者的消费额度记录情况,给予个体消费者提醒; 第三道关就是海关了。因为个人无法作为一般贸易的报关主体,这就需要云邮跨境电商或者清关公司、海关的上下配合完成。 但无论怎样,年度交易额限值为高客单价的优质消费者带来不少的麻烦,为了维护这类优质客户,我想不少电商平台肯定想不少应对之策。 据深圳云邮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分析,新版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针对的是保税进口模式,也就是商家从海外采购商品后,存放在保税区,然后再按国内订单从保税区直接发货的模式。对海外直邮模式,仍将按照原有的行邮税模式操作。这一消息主要基于保税进口模式在物流方面的巨大便利性,并且是跨境电商进口主力,而直邮模式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是真是假,等到后续出台细则后可见分晓。 2、税率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制的部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税。单个不可分割商品价值超过2000元限额的,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全额征税。取消了50元免征额度,按增值税和消费税70%征收,实际上限值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税率为11.9%。 影响分析:在新的税率玩法下,无论是个体消费者还是电商平台都要认真算算成本和售价了。跨境电商在2014年大规模兴起后,在国家海关税率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利用灰色地带,攫取了不少利润。相对于一般对外贸易,跨境电商这一新事物,国家一直按照行邮税进行清关,5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让不少电商平台钻了空子。随着跨境电商进口的快速发展,较低的行邮税税率,不仅会造成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间的不公平,还会造成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行邮税模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说法也一直存在,这都让跨境电商税改势在必行。 目前,13个试点城市对跨境电商进口,实行的按行邮税征税的政策。按商品种类分,行邮税有四档税率——分别是10%、20%、30%、50%。一般来说,由于行邮税打包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整体税率水平,较一般贸易要低。更为关键的是,行邮税还有一项免征优惠:缴税额50元以下的商品,还可以免征行邮税。此次跨境进口税改,不论是保税模式还是直邮模式,取消了50元免征额,即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七折征收,绝大部分商品都是按照11.9%(增值税17%的七折)的税率征收(只有部分产品缴纳消费税,如奢侈品,两千元内的消费税也按70%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新政之下,对于原行邮税率较高的品类,其实成本反而有所下降。我们可以拿中高档个护化妆品为例来对比一下税率的差异:中高档个护化妆品行邮税税率为50%;新税率在增值税17%和消费税30%基础上按7折征收,即32.9%(17%*70%+30%*70%);一般贸易关税2%-10%,增值税17%,消费税30%,综合起来50%-60%。所以跨境电商新税率之下,中高档化妆品和高档手表等类似产品走跨境电商模式优势更为凸显。 当前,我国有三种不同的报关方式:个人物品、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不同的报关方式,税率、流程、费用均有很大的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哪种清关方式最好。所以跨境电商就要根据自身平台在商品、时效、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或者选择单一报关方式,或者兼而有之。这对强调标准化的电商平台来说,仅仅在报关方面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更不要说物流、支付方式等变动。新税制下不同价格及品类选择的不同清关方式的优劣比较 跨境电商平台需要综合考虑,充分利用不同的清关模式来整体解决产品的进口渠道。在新税制下,以保税仓模式的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在新税制实施前进行清货,如果不清货,至少要其11.9%的利润,所以现在存货在保税区的电商应该赶快行动起来。 政策调整后,在保税模式下,大量小微平台将无法持续,拥有更多资源大中型电商平台更为主动,成本上升利润摊薄后,一部分小微平台会倒闭。另外一般贸易的商家会更积极转换身份参与到竞争,所以2016年的跨境电商市场将会发生新一轮的洗牌。 新税制实施后,跨境电商、物流供应商等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适应过程。 3、明确消费者作为纳税人 实际交易价格(包裹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影响分析:这次新税制下,规定实际交易价格中包含了运费和销售价格,并把这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而以前的运费和销售价格拆分来申报,在新税制下实行不通了。用外贸术语来讲,以前的离岸价(fob)纳税改成到岸价(cif)纳税,而运费和保险费纳入完税中,电商平台会把这一成本转移到物流服务商,未来这一纳税成本将最终转移到消费者头上。 4、适用的商品品类 适用此政策的商要求是与海关三单连接对比的平台和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但是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能提供三单、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商品。其他类型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影响分析:这次税改,将会在全国各地海关口岸统一标准推行,新的跨境电商管理办法出台后,各个口岸统一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必将明确公布可以采用跨境电商模式报关的商品品类。这样就可以明确、规范的知道哪些商品可以采购上线,也避免了目前同一种商品在某些口岸不可以入境,在另一个口岸又可以入境的混乱局面。 另外,此次税改再次明确各大电商需要和海关平台对接,提供三单信息。 而海关、国检的通关新政也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稳定期。因此,电商平台或物流供应商就必须在这一时间窗口期具备应变转换能力。新的管理办法将以广州作为试行模板,因此广州口岸对新政的解读与执行细节就变得尤为重要。跨境电商从业者要持续关注广州海关的执行,最好在广州口岸尝试业务通关,以此适应和顺应新政的执行。 新税制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留给跨境电商行业的时间并不充裕,所以跨境电商行业上下游的企业应该在这一段时间内做好相应地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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