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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什么叫计划内生育,青岛法定产假一般有多少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5 07:27:17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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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法定产假一般有多少天

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青岛一般是青岛市规定,计划内生育90天+60天(晚育)+15天(难产剖宫产),双胞胎每增加一胎+15天。

青岛法定产假一般有多少天

2,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列举了了所有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其中并未规定你问的这种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只适用于夫妻双方都是离婚的而且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情况,而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一方丧偶的,即使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也不能获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丧偶育一孩,很清楚不在此范围之内啊

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

3,青岛未婚生子

你好,收到你的求助。你说的出生证,是出生医学证明?还是准生证务手册)?不管怎样,你是未婚生育,还是属于无证抢生。落户并不算难,只是稍微麻烦点。具体流程,你直接去户籍所在的公安户籍科咨询。至于社会抚养费,是今年的还是还是去年的?刚办过一个今年的,抚养费在一万一千左右。 不过你的情况,有可能暂时交不了,因为你找不到父亲了是吧。真是找不到的话,就只好拖着了。 具体情况你可以HI我。
基本上,您已经不具有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资格~~首先,罚款数额是根据您第一个孩子出生的年份上一年度所在区市的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处罚(双方各一倍),这个数目目前看不是太大,双方一共不到两万吧(以我在的县为例,要是在青岛市内还要高一些),但依据《山东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所以您要是要生育第二胎肯定不会批准的,也要属于违法生育而罚款。另外补充一下,按照青岛市的有关规定,要是在您第一胎出生两个月内可以补出结婚证作为合法生育。据了解,不存在人口普查的时候可以减少罚款的情况,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底线处理是可能的 但是您的情况不存在罚款范围~~因而罚款数额应该是不会有大的差别的。

青岛未婚生子

4,青岛市市内四区生源什么意思是指青岛市市内四区的大学毕业的学

是指户口是市内四区的
市内生源
户口是市内四区的学生
亲爱的朋友们:您遇到过下列问题吗?1. 房子卖了,新买主要求您将户口迁出,怎么办?2. 买了房子,想将户口也迁到自己的房子上,怎么办?3. 没有纳税或青岛社会保险,非青岛户籍人不能买房,怎么办?4. 您想用公积金贷款吗,但是没有单位给缴纳,怎么办?5. 您要给员工缴纳社保,想找一个一流的合作伙伴吗?6. 您毕业了,户口档案党组关系没地方接收,怎么办?7. 想申请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吗,没有青岛户口怎么办?8. 离异/职了,对方要求您将户口迁出,怎么办?9. 非青岛户籍的您,生了孩子,想将孩子的户口落在青岛,怎么办?10. 对象想投靠在青岛工作的您,其户口怎么办?11. 孩子想投靠在青岛生活的您,其户口怎么办?12. 想让孩子上个好学校,且不用交借读费,没有青岛户口,怎么办?13. 孩子考大学,青岛籍考生比省属录取线低20分,您知道吗?14. 想年纪大了有所依靠,没有社会保险,怎么办?15. 想要孩子了,想享受生育保险带来的实惠,怎么办?16. 想办理失业证,享受失业金,您知道怎么办吗?您有任何关于户口、档案、社保、公积金等方面的问题,青岛海之润的张经理都能够给予您满意的答复!!!

5,青岛生育报销 准生证

准生证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理的。也就是在你老婆黄岛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如果你符合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那么只能享受住院生育保险报销待遇的50%。没有生育保险津贴。
你的结婚证是在青岛办理的吗,要是在青岛办理的话到所辖社区的民政、计生部门交验有关材料后办理准生证即可。 【办理准生证】的条件及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又有意愿近期内生育一孩的育龄夫妇,由街道计生办发给《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通知单》有效期为2年。育龄妇女怀孕三个月内,持该《通知单》到街道计生办进行孕期登记和安排孕期培训——所谓优质服务实际上就是各妇婴用品厂商赞助的产品推介会。 需要提交的文件: 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双方所在单位或社区开具),由夫妻双方单位人事干部(兼管计划生育)签字、盖单位公章; 夫妻双方户口簿; 结婚证原件; 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张。 一、准备“申请”,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 1、女方户口本 2、结婚证 三、拿“申请”及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1、女方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存档证明 3、结婚证 四、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需盖三个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申请 4、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准生证 五、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存档证明 3、结婚证原件 六、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 1、男女双方户口本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结婚证原件 七、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申请 4、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准生证

6,青岛市的计划生育政策第一个是女孩的情况下 允许要第二个么 需

青岛市执行的也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果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可以再要一个孩子: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 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号 电话0532-87614374乘坐123路 到 北园路 下车步行60米就是
你没说清你的情况啊,如果你们双方都是独子的话是肯定可以生的。若不是各个省估计政策会有不同吧。我们这边是如果是一方独子,女方若是农村户口就可以生的,不管第一胎是男是女

7,青岛计划生育政策

8万-15万左右。
那你得对照看一下一不符合以下那一条就知道罚多少,你应该是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如果你是农民应该在24000元左右,是居民就多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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