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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怎么办,招标流标后怎么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7 15:38:48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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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流标后怎么处理

第一次招标流标后,按招标程序进行第二次招标,重新发布公告。 第二次招标再流标后,可以继续公告,公开招标,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邀请招标,还可以不再公告,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中标人。

招标流标后怎么处理

2,招标失败后该怎么办

招标失败的原因很多,不知道是哪种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 1.由于投标人家数开标时不足3家; 2.由于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且不具有竞争性; 3.由于投标人报价均超过拦标价或没超过拦标价的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且不具竞争性; 4.由于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以上是比较常见的招标失败原因,还有很多不常见的原因。 总之招标失败时,通常做法是从新发布公告,进行二次招标,在发二次公告前,要针对上次招标失败的原因对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拦标价等进行相应调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果二次招标仍然失败,这时就可以考虑变换招标方式,比如: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主要是为了实现2家投标人开标)。

招标失败后该怎么办

3,服务招标流标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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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组织重新招标,且不得收费。也可以终止合同,另行委托。第一次招标流标后,按招标程序进行第二次招标,重新发布公告。 第二次招标再流标后,可以继续公告,公开招标,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邀请招标,还可以不再公告,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中标人。具体处理方法如下所述:1、编制全面严谨、科学规范的示范文本供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产生流标的六个原因中大多数都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有关,因而制订一套各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治理流标的根本途径,可以借鉴国家或媒体上公布的不同采购类别项目的招标文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专业力量出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提供给采购单位做、参考。2、在招标文件中要体现公正合理性要求,不得附加任何歧视性条款。对投标人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处加粗注明,以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对废标条款也应依法设立,不得随意增设。3、推行多品牌设备的采购方式,有些通用型货物甚至可以不定品牌,只须提出性能参数的要求,这样可以让更多的符合性能要求的货物(代理商)都来参与竞争。通过分析流标的原因,采取以上针对性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流标的发生。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可以避免流标,产生流标的原因远不止以上所列举的六种情形,这就要求在每次流标情况发生后,及时总结和分析产生流标的原因,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对策。比如有些产品的生产厂家较少,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合理等等都会导致流标,只有“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标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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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开招标废标后该怎么办

公开招标废标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应该重新公开招标。扩展资料:应该重新公开招标的情形有哪些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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