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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扣分企业怎么样,请问各位专家 甲方在管理监理单位时对监理单位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9 19:11:55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请问各位专家 甲方在管理监理单位时对监理单位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

监理合同上面有部分条款有对于上述问题的约束条款,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也可以行使甲方权力对第三方监理进行处罚!现在监理行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如果到监理 英 才 网上去找找这方面相关的资料!或许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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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员证被扣在公司里了该怎么办

您好:甲方不肯盖变更章,找建工科都没用,后来我想建设局狗日的不管用,最好使的还是质监站,你去找你公司说不给证就质监站举报,肯定有违规的地方,特别是人员备案到岗情况,监理公司怕的就是被通报停牌。以上是网友的办法,可以试试正规的渠道解决。
考试过了只是第1步,要领证必须先注册到一家公司,然后由公司去当地监理协会领取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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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员证被公司扣了怎么办

首先如果你考试的时候是用自己私人身份考的,那这个证就没有理由属于公司,你可以有权利拿回自己证件,以后可以拿着证找任你觉得好的单位工作。如果公司要求你把正放在公司,那首先你们的要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有合理的劳动保障,还要帮你交保险,你的任何办公费用都有权在公司申请报销。 若果公司让你押了证件,有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也没有承诺说具体什么时候答复你,那你可以把正拿回来,很明显这家单位不正规,还利用了你的证件来提高他们单位的能力,公司有证的人员越多就越容易升级。二级的监理单位可以提升一级单位。若果他们按规章制图走法律程序让你成公司的正式员工,那么你就有义务把证件压在公司。这也是防止你一证多挂的手段措施。 关于你证件的升级问题,首先有了工作年限你可以去用公司名义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工作越久就越有可能评上高的职称。 总的来说证件押在哪家单位对证件本身作用效果是一样的,最多是好的单位人家会对你另眼相看罢了。主要还是靠自己,你自己考到更好更高的证书才是硬道理。等做到总监也就到头了,可以以兼职几家单位的。当然工资也是很多的。 具体你要怎么做就看你自己打算了,我能告诉你的就是押证是正常的,但要看有没有按照正规程序,不然你吱声利益就会受到侵犯。 其实你挂靠公司 ,公司押你证件这两者是互惠互利的。我本身是施工单位的 ,可能细节方面不太清楚,说个大体吧,希望帮到你。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你好呀,很高兴为你进行解答~打字需要一些时间哦~请稍等被注销后满足条件可以重新注册的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以下是初始注册的流程:一、申请初始注册的范围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的有关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3、申请人持有的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初始注册申请的,还须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更多5条
首先一点,压证是不正确的,是不正之风。第二,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了什么费用,你应该给这个公司。他没有任何理由扣你的证,你可以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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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单位被质检站通报严重吗

一般不会罚款,仅会对总监扣分,且对监理单位通报批评。但如果出现重大安全、质量责任和事故的话。就说不定了。
交通质监站不能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罚款,但可以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降级或吊销处理,比罚款厉害的多。只有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可以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业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申诉。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委托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将书面文件报部。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任一年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仅在1个省从业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九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5项行为的,在任一年内每发生一次,其在全国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6年。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如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申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不定期组织对全国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不严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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