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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标后怎么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30 13:22:56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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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没有签订合同即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未形成合意。即使已发出中标通知,在一定条件下,如本案属于重大误解,作为采购方即招标人可以拒绝签订合同。但是已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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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2,政府采购中最低价中标后提供的商品质量不好怎么办

按投标文件执行,如果不满足投标文件可以追究相应赔偿,或者要求取消中标资格。
政府采购的询价方式,是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所以,询价一般是最低价成交,但并不是最低价一定能成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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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采购招标中标货物遇商标侵权怎么办

“明知中标单位恶意低价中标”可依据以下条款“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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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采购法对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是否可以进行标的物变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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