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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补平衡 增减挂钩有什么不同,宾语补足语和目的状语有什么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9 04:45:21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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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宾语补足语和目的状语有什么区别

宾语补足语的宾语后面一般加形容词,也就是说补足语一般是形容词,用来修饰宾语,而目的状语一般是不定式,To do sth.

宾语补足语和目的状语有什么区别

2,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的区别

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不同点在于:第一点不同是两者出现前后不同,很明显占补平衡是前辈,增减挂钩是晚辈。第二点不同是两者出发点不一样,占补平衡立足于土地管理法,非农业建设项目(不管在不在计划内)占用耕地就必须得补充等质等量的耕地。简单的说就是不补充耕地就违法,前期什么土地预审程序就甭想过关;增加挂钩是基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区和拆旧区是在计划内地安排补充等质等量的耕地的项目。第三点不同是因为增加挂钩有关键词挂钩,挂钩就是建新区和拆旧区是一一对应的,建新区和拆旧区可以同时进行动工;而占补平衡倒是没这个要求,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是马上要用到的,补充的耕地可以是系统中任意项目的剩余指标,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用。就是说占补平衡可以是用现成的等质等量的耕地来补充,而增减挂钩是新开垦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符合要求的新增耕地,时序有差别。【拓展资料】占补平衡提出的较早,目的主要为了保护耕地,提出建设用地占补平衡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但现在基本没有人提这个了,因为耕地数量总体趋势一直在减少,原因除了建设占用还有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等,建设占用要补充相应耕地是全国性的政策,只要新增建设用地都要执行这个规定。占补平衡是基于《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中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占补平衡提出的较早,目的主要为了保护耕地,提出建设用地占补平衡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但现在基本没有人提这个了,因为耕地数量总体趋势一直在减少,原因除了建设占用还有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等,建设占用要补充相应耕地是全国性的政策,只要新增建设用地都要执行这个规定。增减挂钩是后来提出来的,目的除了保护耕地还要保障发展,就是所谓的“双保”,此外还有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作用,因为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人口大量城镇化,而农村居民点不减反增,迫于保护耕地的需要就有人提出了这个政策,虽然在执行中存在种种问题,需要国土资源部批准方可展开试点,但大部分省市基本上都覆盖了。

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的区别

3,占补平衡是什么意思

耕地占补平衡是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

占补平衡是什么意思

4,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

近期由于工作需要,研究了我国耕地占补平衡的相关政策,不少朋友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增减挂钩等政策的理解不是很清晰,我带着问题查阅了相关的文件,梳理如下,如有不准确的地方,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耕地占补平衡 ,是很早就提出的为了保护耕地而实施的土地政策。概括来说就是“占一补一”。由于建设或生产需要,占用了耕地,就必须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土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主平衡为主,跨区域调节为辅,国家统筹安排为补充。 用地指标交易: 一个地区,如果要使用耕地来搞开发建设,必须先获得用地指标,这个用地指标是土地部门根据该地区耕地的保有量和用地规划来审批下发的,那么这个地区要获得用地指标,就必须先新增供应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数量,然后才能获得这个用地指标。 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的耕地状况和城镇化不平衡,有一些地区的耕地很多,那么这个地区获得的用地指标就超过了这个地区的需求,而另外一些地区,耕地很少,那么这个地区获得的用地指标就低于这个地区的需求。为了在确保耕地总体数量不低于粮食生产所需的最低保有量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允许用地指标由耕地资源丰富,建设用地需求相对较低的欠发达地区,向耕地资源匮乏、建设用地需求相对较高的发达地区转移, 于是就出现了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购买土地指标的交易行为。 审批权限: 跨省(直辖市)的土地指标交易行为由国家自然资源部进行管理和审批;省内跨设区的市的土地指标交易行为由省级国土部门进行管理和审批;在设区的市之内跨县(区)的土地指标交易行为由市一级国土部门管理和审批。 增减挂钩政策 ,其实是耕地占补平衡这个大方向下提出来的一项具体政策。是为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土地政策,除了保护耕地的目标外,还兼具促进发展,尤其是促进贫困村镇发展的目标。关键点在于挂钩,即“建新拆旧”。“建新”指的是占用耕地新建项目,即“增”;“拆旧”指的是把旧的 建设用地 恢复为耕地,即“减”。所谓“增减挂钩”,就是因建设需要而减少耕地的同时,要挂钩增加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而且这个耕地是通过“拆旧”得来的,“建新”和“拆旧”要共同组成项目进行整体审批,且“建新”和“拆旧”的项目地要相对接近,便于管理,优先选择在城乡结合的区域。 国土部门在批准了试点省份以后,会按年向该省份下达增减挂钩指标,也就是通过“增减挂钩”项目所新增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现实操作中,部分地区“拆旧”所形成的耕地数量要大于“建新”所消耗的耕地数量,于是就形成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国家为了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允许“三区三州”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的节余指标跨省交易,省级贫困县的节余指标可以在省内跨设区市交易,并且设定了指导价,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指导价。 那么增减挂钩政策与其他普通的占补平衡有什么区别呢? 1.增减挂钩是在土地规划范围内,进行“建新拆旧”。而其他的占补平衡政策,是在现有的土地规划外,新增建设用地时,要求补充耕地。 2. 增加耕地的时间不一样。 增减挂钩中挂钩的增加耕地面积,即“拆旧”可以与“建新”同时开展,文件规定,“拆旧”归还耕地可以在三年内完成。而其他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要求的补充耕地指标,是要求在使用耕地时,就已经落实了的。 3.节余指标交易的范围不一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只能由深度贫困地区对外出让,而其他节余指标的交易双方没有限制。

5,土地整治中占卜平衡是什么意思

占多少耕地补多少耕地。
不是,土地整治项目要求一定比例作为耕地使用,可以允许部分作为建设用地。特别是增减挂拆旧,大部分是用于置换的,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占用,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效应

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践的不断深入,从国家到地方,从国土部门到各级政府,从管理人员到广大群众,无不对此项新政策的认识更加深化。其多重效应主要体现在:第一,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向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它蕴含着重大的战略理念。实践证明,实施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土地,依据级差地租原理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又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山东、天津、宁夏、四川、江苏等试点县区将增减挂钩与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有效解决了农村饮水、通信服务、清洁能源、卫生改厕、环境保护等难题。第二,增减挂钩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我国耕地保护的基本动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主导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在以建设促保护,实现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二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立足于耕地本身不能少。笔者认为,“增减挂钩”是“占补平衡”思路的合理延伸,是将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最终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不降低。江苏结合增减挂钩,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总建设规模达83万亩,实施完成后可新增耕地12万亩。江西、四川、湖北将增减挂钩作为推进“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金土地工程”、“高产农田示范工程”等的重要内容,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可以表现为少用地,也可以是同样的土地承载了更多的人口、经济实体以及更多的建筑。“增减挂钩”的节地效果是双重的,通过城乡用地布局的调整,原有的粗放利用被消灭,新的土地以更集约的方式加以利用。据调研统计,实施增减挂钩平均可节约用地50%左右。第三,增减挂钩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的重要举措。在我国的土地政策体系中,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土地利用形态破碎和零乱问题、增加耕地面积,主要方式是对零散地块实行归并、对废弃地块实行复垦;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主要功能是保护耕地面积,主要方式是要求各地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开发未利用土地等途径,补充相同面积和质量的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的主要功能是盘活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方式是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公开规范地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这三项政策均无法根本解决农村房屋和村庄建设用地“散、乱、空”问题,更解决不了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优化问题。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在规划的引导下,有计划地拆建,促进土地在空间上的调整和互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耕地细碎分耕、集体建设用地粗放浪费等问题。第四,增减挂钩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增减挂钩”涉及土地确权、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农民土地权益维护等问题,各地增减挂钩试点实践中,围绕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成都市将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区域使用,为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益大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县乡政府可按一定比例,从流转收益中提取为城乡统筹配套建设的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由于城市缺地,农村缺钱,各地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热情很高,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增减挂钩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在国土资源部批准试点之外擅自开展“挂钩”,扩大了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现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范围内,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土地级差收益,违反规定跨县域调剂使用周转指标,将节余的指标集中用于中心城市,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三是有的地方村镇建设规划滞后,乡土地规划修编尚未完成,造成项目区设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充分衔接,增减挂钩与农业发展、村镇建设等统筹不够,降低了增减挂钩的综合效益。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部分地区对增减挂钩政策相关规定认识有偏差、做法不规范、管理上存在缺陷。为切实发挥增减挂钩政策的综合作用,要在“两统一、两坚持、两完善、两探索”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规范推进。 “两探索”,一是探索形成保障农民权益的制度体系。试点开展初期,国家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的权属调整、补偿安置、收益返还等,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自行其是。农民权益的保障、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停留在尊重农民意愿,取决于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下一阶段,需要着力于完善制度和建立机制,研究制定土地权属管理、收益返还使用等具体办法,探索引入市场评估体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制度环境。增减挂钩在很多地方已逐步与土地流转、土地整治紧密结合,成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综合性改革。亟需探索整合增减挂钩、土地整治、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三种形式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项目整合、资金融合、挂钩调节的整装优势,促进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提高政策的综合效益。

7,求助请问占补平衡和土地整理项目有什么不一样吗

一个是你建设使用了土地需要进行补充平衡(占一补一),一个是你对现在的土地进行整理,比喻说村庄整理,荒草地整理,提高土地使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怎么都没人愿意帮助新人的吗?

8,增资和补资有什么区别

增资是:在原始注册资金上增加注册资金。补资:比如分期到位,第二期在XX年XX月X日必须到位,那必须把那部分资金交进去。增资不是必须的,补资是必须的。
具体区别如下:转股一般指股权装让给原股东或者原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股需要经过原股东大会一半以上通过才能装让;股权增资是说原股东经其他股东同意,可注入相应的资本增加持股;股权增资不需要经过所有股东同意,仅需某位原股东同意即可。

9,耕地占补平衡是啥意思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10,什么是土地增减挂

土地增减相挂,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一种政策。土地增加挂并不是拆迁的一种事由,因此,也没有一个专门关于土地增减挂的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增减挂”指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通俗点说就是拆除农民的宅基地用以置换城市发展所需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扩展资料: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向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它蕴含着重大的战略理念。实践证明,实施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土地,依据级差地租原理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又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山东、天津、宁夏、四川、江苏等试点县区将增减挂钩与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有效解决了农村饮水、通信服务、清洁能源、卫生改厕、环境保护等难题。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土地增减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附件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查、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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