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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条款是什么意思,投标里的废标是什么意思怎么废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8 15:05:10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投标里的废标是什么意思怎么废的

废标有很多种 延期投标 资质不够等 废标就是没有投标资格了

投标里的废标是什么意思怎么废的

2,废标的含义是怎么界定的

您好,客观来说,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界定废标的含义,不违反招投标法。主观来说,不要把自己觉得对的东西真的觉得对。

废标的含义是怎么界定的

3,废标和弃标是什么意思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应该能收回保证金。 弃标是自动放弃中标的.(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废标和弃标是什么意思

4,各位朋友们在招标中什么叫废标

针对于一个项目 最直接的废标定义就是看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的要求按照其中的详细条目 确定你递交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 就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定义为废标文件中常规位置的签字、盖章方面的要求 也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方式开标时需要递交的资料原件 也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相应不合理的 都可能废标

5,什么样的标书会被认为是废标

一、废标的定义: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二、废标的情形如下: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当然可以,如果你没有盖章或者没有按照招标方给定的封面格式都会废标。

6,什么是废标

  废标没有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形式要件而导致投标文件不被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接受、从而无法成功竞标,丧失订立合同的机会。   1、以他人名义投标;   2、串通投标;   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5、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企业成本)且拒绝(不能)提供合理书面说明;   6、未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   7、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包括:   7.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担保有瑕疵;   7.2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授权委托书原件);   7.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投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4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7.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7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8、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   9、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备选标除外);   11、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   12、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7,废标条件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在第一种情形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出实质响应,即按采购人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大的范围内获得竞争价格的优势,在第二种情形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因而也难以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在第三种情形下,由于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致使采购人不能支付,因而必须拒绝所有的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在第一种情形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出实质响应,即按采购人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大的范围内获得竞争价格的优势,在第二种情形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因而也难以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在第三种情形下,由于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致使采购人不能支付,因而必须拒绝所有的投标。 在第四种情形下,由于出现非采购人所能预见并控制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变故,采购人不再需要有关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或者客观上无法进行采购,因而必须终止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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