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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为什么没有数字,为什么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里面的材料数量比分部分项工程费综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9 06:06:22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为什么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里面的材料数量比分部分项工程费综

因为分部分项工程里的工程量是预算量,是不加损耗的,而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表里的量是实际用量,是加了损耗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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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里的内容怎么生成的

你说的是广联达软件吧,问都问不明白,需要进入人材机中设置的,我只帮到你这里,为了你好,自己摸索、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由预算产生。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里什么内容也没有,属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漏项。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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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主要材料和设备怎么关联的

你所说的监理人是施工知监理,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工期等满道足业主的要求。材料管理的话,要确保施工所用材料符合专约定标准,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设备管理的话,施工所用设备必须是适用的,有专属业人员操作,符合工程所需的,也就是必须是可用且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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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二.定作人的义务有哪些内容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合同法》第263条)。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例如,为定作人粉刷墙壁的,则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定作人延期交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没看懂什么意思?

5,建筑法规问答题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发包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依照法定等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发包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依照法定等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承包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依法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制度需要注意三点1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必须有承包人自行完成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条件 钱只能分包一次

6,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可是建设工程合同应该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呢?本文为您详细解读。 一、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三、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合同解除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 、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六、合同无效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 (3)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 、应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 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七、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承、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垫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应注意下列情形: (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2)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况时会产生的违约的法律后果。 十、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 知识总结: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要注意其中包含的条款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都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的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保险包含哪些内容“财险、人险

7,国际工程承包有哪些基本形式

世界100强承包商 vinci公司在全球工程承包领域中独占鳌头。但更令人欣喜的是,今年由ic发布的100强承包商排行榜显示出去年整个行业在销售量、利润率和产能提高方面都有出色表现。chris sleight报道。 vinci公司再一次在ic全球最大工程承包商排行榜中名列榜首。2005年它的销售量达到256亿美元,比最接近的竞争对手法国布伊格建筑公司高出66.8亿美元(或35%),显示出该公司在未来几年仍能继续保持世界第一的强劲势头。 虽然vinci公司毫无疑问地名列第一,但其他公司的排行发生了有趣的变化。法国布伊格(bouygues)建筑公司、 bechtel公司和豪赫蒂夫(hochtief)股份公司跻身前10名,主要顶替了以前日本承包商的位置,而瑞典金门集团(skanska)的名次也下滑了一位。 最值得注意的是西班牙的acs公司,该公司在2003年底兼并了国内竞争对手dragados公司,排名由第18位跃居第9位。其他排名提前幅度较大的有巴西的odebrecht公司(从第24名上升到第19名)和日本的三井住友建筑公司(从第32名上升到第19名)。 名次变化 与2004年相比,总共有36家公司提高了名次。9家公司保持原状,42家公司名次降低,而且还有13家公司新上榜。 日本承包商相对来说表现不佳,18家公司中有12家排名有所下降。只有5家公司排名提高,1家公司保持不变。加拿大、德国、瑞典和美国的承包商也有类似名次升少降多的问题(尽管不明显),而且没有新的承包商加入到前100强的行列中来。 对法国、澳大利亚、巴西、中国、芬兰、希腊和挪威的承包商来说,2005年是一个升多降少的好年头。6家中国承包商尤其光芒四射,3家名次提前,另外3家是2005年新列入排行榜的企业。澳大利亚公司也很出色,3家承包商中有2家是首次列入排行榜的公司,第3家的名次也有所提高。 另外的新情况是,土耳其承包商enka insaat公司首次入选排行榜,印度的larson & toubro e&c公司在2004年跌出排行榜之后,2005年又重返100强承包商的行列。 这两家公司位于排行榜末尾,仅排在名列100的意大利techint工程建筑公司之前。该公司的销售额为18.4亿美元,明显高于parson公司的15.3亿美元,而parson公司2004年是排在第100名的位置。 实际上,2005年排行榜中的每一项数据几乎都比2004年有所进步。承包商平均销售额增长了9.9%,由2004年的52亿美元上升到2005年的57.1亿美元。行业利润率也取得了进步,营业销售的平均利润率达到5.31%,与2004年4.32%的利润率相比明显提高。 唯一减少的一项数据是雇员数量。2005年100强承包商中平均每家公司员工的数量为20143人,而2004年的调查结果是22767人。这意味着与2004年的228225美元相比,2005年每名员工的平均销售额为283473美元,个人生产率在这样非常严格的统计下增长了24%。 地区变化 当然这些数字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各不相同。法国承包商在年收入方面名列首位,平均销售额达到146.9亿美元。而中国承包商的劳动力规模巨大,每家承包商平均雇佣98375名员工。这与雇员人数最低的日本和南韩承包商形成鲜明对比,他们的平均雇员数分别为6721人和3688人。 希腊、土耳其和巴西承包商的利润率最高,尽管这些国家都仅有一家公司入选排行榜。当然数据来源越多,统计的实际意义就越大。2005年西班牙7家承包商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10.5%,而英国16家公司2005年也相当出色地达到8.12%。 相反,奥地利承包商营业销售的平均利润率只有0.86%。荷兰、德国、意大利、挪威、南非和瑞典的承包商也不乐观,利润率都不足3%。 总结 这些数字清楚地显示,过去几年全球经济增长对工程承包领域起到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当然,前100强承包商过去两年22%的收入增长率有可能是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期水泥和钢材等材料的价格飞涨。不过,关键是这一行业的利润率处于上升阶段,这是该行业正在健康发展的有力证明。 统计方法 虽然我们在统计数字时非常谨慎以确保上述信息准确无误,但《国际建设》不对任何不精确或错误的信息负责。信息源自各种不同资料,包括年度报告、收入报表和其他独家研究报告等,排行是在2004年公司收入的基础上制定的。美金汇率使用的是2004年12月31日当天的排价。如果您认为您的公司应该包括在ic前100强排行榜中,请给编辑发送邮件,地址为chris.sleight@khl.com。 蒸蒸日上的产业 过去两年中,全球最大的100家工程公司的销售收入增长了22%。在2003年发布(基于2002年销售额)的排行榜中,前100强企业的总收入为4680亿美元,2004年增加到5200亿美元,而2005年更达到5730亿美元。 销售额的增长推动了利润的提高。两年前,前100强企业销售的利润率为3.80%,总利润为17.8亿美元。2004年利润率增加到4.32%,2005年为5.31%,总利润达27.6亿美元。过去两年利润率共提高了55%。 今年100强公司削减员工成本可能是利润率猛增的原因。每家公司的平均人员为20143人,比2004年22767人的统计数字下降了11.5%。这个数字也比2003年报告(基于2002年数据)中的数据低6.4%,2003年平均每个承包商雇佣21519名员工。 国家差异 在年收入方面法国承包商的成绩最为出色,中国公司雇佣的员工最多,而日本在销售额前100强中所占席位最多。18家承包商销售额占表中总销售额的23.5%,达到1340亿美元。 其次是14家美国公司,总销售额为794亿美元,占表中总销售额的13.9%。前100强承包商中的16家英国公司2004年的总销售额达到668亿美元。这些公司之后是法国、西班牙和德国公司,而工程承包领域的特点是有数量相对较少的大型公司占统治地位。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际工程承包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工程承包的基本形式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工程承包公司由于某些条件的限制通常需要与其他承包公司合作,发挥横向联合的优势,因此形成多种承包合作方式,常见的有:  (一)总包与分包  总包(MainContract)是指由一个承包人将业主的某项工程单独全部承包下来,既包工又包料,保证质量,按期完工,对业主完全负责。这种一揽子的承包工程,在国际上也叫“交钥匙”工程。分包(Sub-Contract)又称二包,是指总承包人将自己所承包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施工、设备供应、安装或其他工作转包给其他的承包商。分包人同业主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对总承包人负责。国际工程承包有哪些基本形式  (二)分项工程承包又称分主包  分主包是指将整个工程分为若干部分,分别交由若干个承包人承建。分项工程承包人都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向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将工程按全部数量分成几个部分包出去,如房屋按基础结构、水电、室内装饰等进行分包。  (三)转包(AssignmentContract)  转包是中标公司将承包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的行为,中标公司向其转包公司收取转包费,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另订其他合作条件。  (四)联合承包(UnitedContract)  联合承包是指同一国籍或不同国籍的两家以上的公司以合同方式组成联营或合营公司,共同参加某项工程项目的承包人资格审查、投标,中标后共同签约承建工程项目。联合承包时,几个公司共同向业主承担责任,但就联合承包人的内部而言,在履约过程中各自负责内部协议所规定的责任范围,有比较独立的分工。  联合承包人在工程结束后一般即解散。近年来,由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向高技术领域的发展,有的规模十分巨大,单独一家公司难以完成,因此,联合承包方式逐渐盛行起来。  相关阅读:  国际工程承包的种类  按承担责任划分  1、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将总的工程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人分别与若干承包人签订合同,由他们分别承包一部分项目,每个承包人只对自己承包的项目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2、“交钥匙”工程承包:交钥匙工程指跨国公司为东道国建造工厂或其他工程项目,一旦设计与建造工程完成,包括设备安装、试车及初步操作顺利运转后,即将该工厂或项目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钥匙”依合同完整地“交”给对方,由对方开始经营。因而,交钥匙工程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合同。 要完成交钥匙工程,不等于组织大而全的集团公司, 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本着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及相互支持的原则。要承担交钥匙工程,服务单位没有一定经济实力是不行的。  3 、“半交钥匙”工程承包:承包人负责项目从勘察一直到竣工后试车正常运转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即可将项目移交给发包人。它与“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的主工区别是不负责一段时间的正式生产。  4、“产品到手”工程承包:承包人不仅负责项目从勘察一直到正式生产,还必须在正常生产后的一定时间(一般分为二、三年)内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设备维修等,确保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标准。  按计价方式划分  1、 固定价格合同,或称总包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成本加费用”合同:是指承包人垫付项目所需费用,并将实际支出费用向发包方报销,项目完成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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