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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什么时候开始招投标,长治大图复印那里好还是北石槽质量高13028075168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5 18:19:19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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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大图复印那里好还是北石槽质量高13028075168

北石槽大图复印质量真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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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蒙西货运铁路山西运城到三门峡什么时间招标公示

初步设计已经完成,正在修订,招标时间大概在春节左右。
你好!请去蒙华铁路吧看看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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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建筑总公司有山西运城分公司吗

你们说的应该是“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运城分公司”。
a.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2号11楼 b.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重庆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新村1 c. 中国建筑第2工程局西南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4号平安商场14楼 d.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西南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山路250号附39号 中国铁建在重庆地区的项目主要是招标后转包给当地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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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购买项目招聘是什么意思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山西省创业就业促进会签订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合同,山西省创业就业促进会作为承接方,决定首批为太原、阳泉、朔州、运城市招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清扫收集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6,大西高铁运城段中标施工单位是哪些

站前施工-1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2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3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4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5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6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7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8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9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10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11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12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13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14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站前施工-15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各投标人: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新建铁路大同至西安客运专线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js2010-013)评标结果公示”的通知,内容如下:  新建铁路大同至西安客运专线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已经评审结束,现将招标人确定的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标段 拟中标人  站前施工-1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2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3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4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5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6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7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8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9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10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11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12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13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站前施工-14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站前施工-15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自2010年3月5日至2010年3月7日止。在公示期间,所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公示的评标结果有异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拆处理办法》(第11号令)规定,向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投诉。

7,公路运输企业经营线路是如何取得的

营权招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一)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1.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2.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3.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4.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二)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三)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四)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实施省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实行招标投标。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由双方协商办理招标事宜。(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年到8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六)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七)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八)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3.中标人数量;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5.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6.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九)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须知;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3.中标人数量;4.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5.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6.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7.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8.开标的时间、地点;9.评分标准;10.中标合同文本;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十)招标人不得违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十一)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要求设定:1.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2.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任;3.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4.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5.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十二)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标前分共80分,评分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上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20分。AAA级的,得满分;AA级,得14分;A级,得7分;B级,不得分;因成立不久尚未评定本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10分。2.再上一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20分。AAA级的,得满分;AA级,得14分;A级,得7分;B级,不得分;因成立不久未评定本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10分。3.企业规模20分。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出许可条件要求数量,每高出1辆车得0.1分,最高不超过20分。4.运力结构20分。企业自有营运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为1%,得0.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0.2分,以此类推。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投标人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车辆规模、运力结构按联合各方中最低的计算。6.在评定标前分时,如果上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尚未完成,应当按照上年度之前两年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标前分。7.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标前分按30分计。8.营运客车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租赁客车和城市公共客车。9.运力结构中企业自有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保留到个位,个位之后四舍五入。(十三)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十四)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十五)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十六)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十七)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计划。投标程序及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一)投标人的条件。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2.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如下:1.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4.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加盖单位印章。(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在领取投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并发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六)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七)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许可。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及规定(一)评审专家条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2.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二)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三)两个以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从各自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每省的评审专家数量由相关方共同商定,每省应当各派1名招标人代表,但招标人代表总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四)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对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供的标前分评定材料进行核实,并完成标前分的评定工作。(五)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六)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筹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七)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八)开标后,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2.只允许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3.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4.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九)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废标:1.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因缺乏相关内容而无法进行评标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正确署名与盖章的;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4.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材料不是真实有效的;5.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不符,影响评标的。在排除废标后,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或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许可。(十)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1.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质询;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委质询意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认定是否存在废标;4.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定投标人的评标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果招标项目由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组成,则分别确定每条客运班线的评标分后,取所有客运班线评标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分;5.评委对招标人评定的标前分进行复核确认;6.在评委评定的评标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最终评标分。最终评标分加上标前分,作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7.按照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替补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为多个的,应当明确替补顺序。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委现场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8.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委签字后,提交招标人。(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的有关内容,在任何时候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的其他情况,严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招标人或者监察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解释。经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十二)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十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十四)中标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承诺进行实质性改变,并应当作为中标人取得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附件。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已明确的相应处罚规定相违背。(十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于签订中标合同的同时予以缴纳或者提交。由于中标人原因逾期不签订中标合同或者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替补中标人为多个的,按替补顺序依次替补),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招标人向中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人所投入车辆购置价格的3%,且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不含履约保函)达到30万元之后,如果再次中标取得其他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再向该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十六)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合同分别为联合体各方办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并分别颁发相关许可证件。(十七)中标人在投标时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客运经营许可的有关手续。(十八)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将中标客运班线经营权授予其分公司经营,但不得委托其子公司经营。(十九)中标人注册地不在中标客运班线起点或者终点的,应当在起点县级以上城市注册分公司进行经营,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有关注册手续。(二十)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方案投入运营。五、监督和考核(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二)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三)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与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3.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在评定当年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时,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除30分。如果投标人在异地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此情况通报投标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标人依据中标合同的约定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直至收回该客运班线或者该客运车辆的经营权。(六)保证金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专户存放,不得挪用。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标合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从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补交。逾期不交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标合同进行处理。4.合同履行完毕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归还中标人。 办理相关内容需要的表格在办理单位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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