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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专用章是什么意思,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等一些重要文件盖公章其他资质文件和技术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3 18:44:16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等一些重要文件盖公章其他资质文件和技术

只有复印件一类的文件可以盖投标专用章,其它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或许可以。

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等一些重要文件盖公章其他资质文件和技术

2,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是什么意思是要公章呢还是

哈哈,你混淆了个概念,法人是什么?指的是一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才你公司的“老板”是一个自然人。 法人章就是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章是法定代表人印鉴。 企业法人公章指的就是公章,只不过是这种叫法实在有点啰嗦!

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是什么意思是要公章呢还是

3,投标专用章哪个部门保存呀

这么说吧 投标专用章顾名思义就是投标在投标活动中盖章用的 其它的时候盖章是不起作用的 这个才是专用章的含义 对吧但实际上投标过程中,比如投标文件上 一般招标文件或者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必须有投标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否则投标文件无效。也就说,有了公章,不用投标专用章也行。但如果只有投标专用章而没有公章的话,投标无效。也就是说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专用章没有代替公章的效力;同时也没有相关规定说投标专用章非用不可。因此投标活动中投标专用章是可有可无的看似我的回答文不对题,但实际是想告诉你:对于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哪个部门保管都没有关系。其实由哪个保管也没有什么强制规定,主要看公司本身的制度了

投标专用章哪个部门保存呀

4,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文件是有规定的。 招投标法的原文是:如投标文件的封面未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或签章不全的按无效标处理。请注意,中间是一个和字,因此对其的理解是未加盖公章,且无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的,按废标处理;如二者有其一的,不能以此作为废标的依据。这个理解是公认的,在各省对招投标法或当地的招投标条例理解文件上都是这一解释。但与你描述的对比,可以发现实际上招标文件已经更改了这一条款当初所代表的含义,已经变成了公章法人章缺一不可。现在招标文件已经发出,且在开标前无投标单位对此表示异议,那么到了开标阶段自然是以招标文件为准。我猜想这也就是为什么开标的时候你们的投标文件被拒绝而监管部门和公证人员都未表示异议的原因。因此,如果这段话是招标文件的原文,那你们只有接受这个结果了。建议你们可以好好研究一下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这条的规定,在下次投标中汲取教训,再有这样的规定就以法律为由对此表示异议,让招标方按照法律的定义更改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一个不用,第二第三个招标文件有说明的要用? 为防万一,一定写上去。

5,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标书是无效还是合格

法无规定 投标专用章并非必然无效 那投标专用章呢?非常遗憾,针对其效力的讨论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停止过,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投标专用章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笔者认为,企业的投标专用章不同于企业档案专用章、进出库专用章等内部专用章,不是为了在企业内部使用。恰恰相反,企业投标专用章的产生是由于一些内控比较严格的企业考虑到法人公章的重要性,其取用程序繁琐,在此背景下,为了便于对外进行投标业务,这些企业专门刻制了投标专用章。也就是说,投标专用章主要是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是应该认可其法律效力的。 有人认为企业对外使用的公章,一般来说就是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而投标专用章不具有对外使用的法律效应。但笔者不认同此观点,与行政部门的权利都需要法律授予不同,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并不必然无效。 经招标文件明示 可禁用投标专用章 现在,越来越多的招标采购单位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为了规避风险,常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笔者认为,仅仅这么规定明显是不够的。 首先,公章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容易产生歧义。有投标人曾直言:我们认为单位使用的印章都是公章,不是私章;如果你们认为投标专用章不是公章并据此而废标,请拿出依据……当然,这个投标人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确实缺少界定所谓“公章”含义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因此,笔者建议在招标文件中不能仅仅只规定“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之类的表述,还须有表明招标文件对“公章”含义的理解条款,并特别指出“不包含投标专用章等企业专用章”。 企业使用投标专用章 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文件 反过来,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投标人该如何正确使用投标专用章呢? 首先,笔者建议投标文件需加印处最好使用公章,毕竟公章对外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的认定目前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上,以避免盖了投标单位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被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出于规避责任的考虑而以印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判作无效。 其次,如果投标文件由于企业严格的内控制度确实不能频繁使用公章,那么投标单位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的形式加以说明,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的法人公章,因此盖有该企业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其法律效力自然等同于盖了投标人法人公章的投标文件。当然,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该经过公证,这样每次投标时均可以使用,既方便企业对内的管理,又有利于企业对外的投标活动。 最后,如果连这样的授权书也无法取得,那么,要提醒投标人必须注意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表述。因为部分投标人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样本中都涵盖了被授权人在投标结束后签订合同的权限。如此一来,加盖投标专用章就明显超出了投标专用章所能承载的法律效力范围。因此,这类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 (作者单位: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6,为了方便投标刻投标专用章是否合理合法投标期间加盖投标专用

可以为了投标而刻章,但是需要在公安局备案。招评标群解答175908662
一、为了方便投标,刻投标专用章是否合理合法? 当然可以为了投标而刻章,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到相关部门备了案,投标专用章就属于公章的范畴。 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 二、投标期间加盖投标专用章是否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公章的范围,只是简单地约定“必须加盖公章”,投标专用章既然属于公章范畴,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自然就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无效是站不住脚的(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专用章经过法定程序并备案)。 其实,在实际的操作中,人们对公章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误解的。国际上基本就没有公章的概念,国际上更认可签字的效力。在《合同法》的规定中,也认可的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然,招标文件在一般法的基础上提出更高一些的要求是可以的。 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对法人公章的使用往往很慎重。因此,在对外进行招投标业务时,刻制了专门用于招投标业务的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也就是说,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它和企业在内部使用的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是有区别的。投标时,加盖投标业务专用章,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可以认可其效力。能使用投标专用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企业的内部管理很规范。 现在很多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办事处,开展的投标业务不计其数,如果都需要加盖公章,相关人员往返与两个城市之间,会很麻烦。同时,制作投标文件是一个细致活,几次三番的修改是很正常的,很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需要逐页加盖公章,一旦投标前一天才发现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回总部盖章不可能了,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废标岂不太可惜。 特别提醒:鉴于目前企业诚信体系缺失,单位私刻印章行为又比较严重,投标企业要保证投标成功,最好携带相关刻章手续和工商部门的备案手续到投标现场,以便相关人员核查。 由于目前业内对投标专用章的使用还不能完全达成一致,业内专家建议投标文件最好使用公章,毕竟公章法律效力是业内公认的。如果投标文件由于企业严格的内控制度确实不能频繁使用公章,那么投标单位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的形式加以说明,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的法人公章,因此盖有该企业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其法律效力自然就等同于盖了投标人法人公章的投标文件。当然,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该经过公证,这样每次投标时均可以使用,既方便企业对内的管理,又有利于企业对外的投标活动。

7,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标书是无效还是合格

原投标文件第15页:2-14.5.1.4、经济标书中的投标函 和投标报价书封面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现改为:经济标书中的投标函 和投标报价书封面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个人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2、原投标文件第9页:2-10.3.3、投标函 和投标报价书封面必须(略)(为投标人本(略))个人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现改为:2-10.3.3、投标函 和投标报价书封面必须由造价工程师(为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或委托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指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个(略)。3.本工程开标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到场,没有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4.工程量清单和实际施工现场如有存在缺漏或出现偏差应和甲方协商处理。
法无规定 投标专用章并非必然无效 那投标专用章呢?非常遗憾,针对其效力的讨论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停止过,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投标专用章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笔者认为,企业的投标专用章不同于企业档案专用章、进出库专用章等内部专用章,不是为了在企业内部使用。恰恰相反,企业投标专用章的产生是由于一些内控比较严格的企业考虑到法人公章的重要性,其取用程序繁琐,在此背景下,为了便于对外进行投标业务,这些企业专门刻制了投标专用章。也就是说,投标专用章主要是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是应该认可其法律效力的。 有人认为企业对外使用的公章,一般来说就是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而投标专用章不具有对外使用的法律效应。但笔者不认同此观点,与行政部门的权利都需要法律授予不同,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并不必然无效。 经招标文件明示 可禁用投标专用章 现在,越来越多的招标采购单位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为了规避风险,常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需加...法无规定 投标专用章并非必然无效 那投标专用章呢?非常遗憾,针对其效力的讨论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停止过,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投标专用章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笔者认为,企业的投标专用章不同于企业档案专用章、进出库专用章等内部专用章,不是为了在企业内部使用。恰恰相反,企业投标专用章的产生是由于一些内控比较严格的企业考虑到法人公章的重要性,其取用程序繁琐,在此背景下,为了便于对外进行投标业务,这些企业专门刻制了投标专用章。也就是说,投标专用章主要是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是应该认可其法律效力的。 有人认为企业对外使用的公章,一般来说就是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而投标专用章不具有对外使用的法律效应。但笔者不认同此观点,与行政部门的权利都需要法律授予不同,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并不必然无效。 经招标文件明示 可禁用投标专用章 现在,越来越多的招标采购单位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为了规避风险,常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笔者认为,仅仅这么规定明显是不够的。 首先,公章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容易产生歧义。有投标人曾直言:我们认为单位使用的印章都是公章,不是私章;如果你们认为投标专用章不是公章并据此而废标,请拿出依据……当然,这个投标人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确实缺少界定所谓“公章”含义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因此,笔者建议在招标文件中不能仅仅只规定“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之类的表述,还须有表明招标文件对“公章”含义的理解条款,并特别指出“不包含投标专用章等企业专用章”。 企业使用投标专用章 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文件 反过来,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投标人该如何正确使用投标专用章呢? 首先,笔者建议投标文件需加印处最好使用公章,毕竟公章对外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的认定目前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上,以避免盖了投标单位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被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出于规避责任的考虑而以印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判作无效。 其次,如果投标文件由于企业严格的内控制度确实不能频繁使用公章,那么投标单位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的形式加以说明,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的法人公章,因此盖有该企业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其法律效力自然等同于盖了投标人法人公章的投标文件。当然,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该经过公证,这样每次投标时均可以使用,既方便企业对内的管理,又有利于企业对外的投标活动。 最后,如果连这样的授权书也无法取得,那么,要提醒投标人必须注意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表述。因为部分投标人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样本中都涵盖了被授权人在投标结束后签订合同的权限。如此一来,加盖投标专用章就明显超出了投标专用章所能承载的法律效力范围。因此,这类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 (作者单位: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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