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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结束后 没中的标书怎么处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书会怎么处理是退还未中标人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7 15:53:56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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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中标人的投标书会怎么处理是退还未中标人

未中的标书应该不退回,因为虽然标书未中标,但是它也是一个当时评标的一个依据,不会是因为投标的有效期过了就可以退回.如果有单位要检查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那怎么办.还要联系以前的投标单位拿出过期的标书来对照.那不是不合理不现实.所以说,标书投出去了,就属于招标单位统一、合理的保管的。
重新来

未中标人的投标书会怎么处理是退还未中标人

2,没有中标的投标文件怎么处理

只需要把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正本留下归档即可,其他的可没有必要留存。至于归入哪个档案,这个还是要根据你们哪里的具体情况,这个是属于外来文件,就可以编为“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你觉得呢?
不需要归档了,直接碎纸机碎掉就可以了,只留中标的,最多留前三名的
厂家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属于归档文件,但需保留未中标厂家投标文件的正本留做审计备查,

没有中标的投标文件怎么处理

3,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该如何处理

对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处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不过可供参考的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存档及书面报告】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至于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是否包括“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尚需看各地的规定,我们目前的做法是保留半年。如果保留15年,那将需要一个巨大的仓库,所以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保存期应有所不同。
(四)评标成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评标意见显失公平的; (五)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只需要把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正本留下归档即可,其他的可没有必要留存。至于归入哪个档案,这个还是要根据你们哪里的具体情况,这个是属于外来文件,就可以编为“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你觉得呢?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该如何处理

4,在中建集采交易平台上投标后未中标的投标文件如何删除

1、向主管部门申请:招标项目评标过程存在瑕疵,请评委会复核评标过程。复核评标不应限定于某一具体投标人(实际上,可能是其他投标人评审意见不变,仅变更一个投标人的评价)。 2、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范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情况有: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1、向主管部门申请:招标项目评标过程存在瑕疵,请评委会复核评标过程。复核评标不应限定于某一具体投标人(实际上,可能是其他投标人评审意见不变,仅变更一个投标人的评价)。 2、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范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情况有: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 1、向主管部门申请:招标项目评标过程存在瑕疵,请评委会复核评标过程。复核评标不应限定于某一具体投标人(实际上,可能是其他投标人评审意见不变,仅变更一个投标人的评价)。 2、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范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情况有: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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