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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中标供应商是怎么确定的,怎么成为网上商城供货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2 01:53:32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怎么成为网上商城供货商

首先备货,成为产品代理商或者加盟商,申请加入网上商场,支付费用,提供材料,核准后货物上架,美化
京东商城供货商有很多模式,游侠是加盟的,有些是直接提供产品的,想我家店就是spo模式的,就是在京东上开店,自己发货。具体你要先想好你打算和京东采取什么模式在给京东联系合作,

怎么成为网上商城供货商

2,供应商如何中标

为了防止单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可能存在意想不到问题,采购人往往要求评审专家多推荐1至2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但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按评审专家推荐的顺序进行,只有发现并查实排名在前中标候选供应商确实存在足以影响评审结果的问题,否则,不得确定排名在后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对获得合同签订资格的供应商,在不同的采购方式下其称呼也有所不同,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称为中标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称为成交供应商,相应的成交供应商在未获得采购人确认之前则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作为利害关系人你当然可以对中标人的标书内容提出质疑,但你应将质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而不是中标人。个人意见供参考。

供应商如何中标

3,供应商网上开标流程是怎样的

1.开标时间到后,供应商使用帐号、密码登录;2.选择开标记录,进入“文字直播”;3.在文字直播室,根据招标方网上招标主管的信息发布内容开展,及时查看文字直播中的开标进度情况;4.在项目状态为“正在唱标”时,供应商下载“开标一览表”,对解密后的报价进行查看;5.如果存在部分供应商未及时上传报价表,开标一览表中将无该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应及时提出,并请网上招标主管核对纸制报价,将纸制报价进行网上填录。其它已上传报价表的投标供应商,应仔细核对网上价格和纸制报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向网上招标主管提出,依据纸制报价内容进行网上报价修改;6.在唱标过程中各供应商核对完网上报价和纸制报价内容后,由招标方网上招标主管进行唱标结束设置,唱标过程结束;7.网上唱标结束后,各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的网上确认操作,打开开标一览表,在投标人确认签字栏(开标一览表中最后一列)点击“请确认”按钮,输入电子钥匙密码,进行电子签名,最终确认报价信息;8.所有投标供应商网上确认完成后,由招标方网上招标主管进行开标结束设置(或投标人在招标方既定的开标结束时间前完成报价确认)。开标过程全部结束。

供应商网上开标流程是怎样的

4,如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

甲方在招标文件里面可以列一个材料明细表,每种材料至少列出三个品牌供选择,一般最好是五个品牌。
如要求供应商提交样品,招标文件应注意两方面六重点。  对于递交样品的项目,招标文件策划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递交样品的要求。  (1)采购项目确实需要递交投标样品的,采购人应事先提出,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大小、品种、数量、颜色、材质等要求。  (2)采购人如果提供实样,要明确投标人领取实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同时采购人提供的实样应在样品上标记“采购样品”字样,并加盖采购人的公章。  (3)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投标样品是完全按采购人提供的实样制作,还是投标人提供的实样仅供参考。还有些项目只要求提供票样的电子版和技术要求,投标人按要求制作样品即可。  (4)有些印刷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中,品目和种类特别多,如财政和税务发票的印制等项目,品目和种类多达几千条,没必要让投标人对每种品目和种类都制作样品,应尽可能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只需要保证提供的样品具有代表性,选取1-3种样品让投标人制作即可。  二是采购项目需设定样品的,招标人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样品制作、运输等成本,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样品的规格、数量、包装,样品提交和退还时间、地点等事宜。  (2)招标文件中注明交货时所提供产品必须优于或等于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收。  (3)投标人递交的样品同时作为评审依据,并合理设置样品的评标细则。  采购人应封存样品,并作为履约验收依据。  对需要样品投标的项目,采购人还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如果采购人没有对样品进行封存,更没有考虑以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那么将样品检测作为评审依据也是毫无意义的。  如果采购人对供应商违约行为无能为力,递交样品或检测报告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即使样品合格或通过了检测,供应商也会以各种方式违约,例如以次充好等。由于样品检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的问题,因此不应对样品检测有所依赖。相反,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工作,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严格依法追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供应商的违约问题。  样品可作为评审环节打分因子,不宜作为资格条件或投标门槛。  除非相关法规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般不宜将样品作为资格条件或投标门槛。因为设置样品的目的是考察供应商的能力,属于技术标的范畴,样品做得好,可以多得分,更具有竞争力。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因此,如果样品作为资格条件或投标门槛,那样品就不能作为打分因子。而设置样品的目的是考察供应商的能力,如果不打分就失去了递交样品的意义。因此,样品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指标或投标门槛,宜作为综合打分项。  事后通过样品附加检测改变评审结果属违法行为。  本案例的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样品需要检测,也没有规定样品不符合要求的要作为无效标来处理,只是评标办法中规定了样品的评审细则,评委依据投标人的样品按式样、尺寸、油墨、纸张、防伪等打分。评审时,评委打分只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一般是书面审查,不得寻求外部证据。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而据了解,本次采购活动发生地出台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也规定,评审委员会应核实汇标材料的数据与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并签字确认,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作为评审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案例中评委最初的评审合法有效。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并在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违反法律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这些规定,明确规定不能通过样品检测改变评审结果。因此案例中采购人委托检测机构对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和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最终改变结果的程序违法。 启示  对一些要求较高的项目,因强调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而设置样品无可厚非,也不违法。但笔者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必要提供样品的,尽量不要设置相应条款,以免加重企业负担。  第二,样品不宜作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宜作为评审时的打分依据。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还须合理设定评标细则,确定样品的评判标准并认真评价,绝不能出现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却没有规定评分细则,甚至是提供了样品,评审环节专家敷衍了事的状况。  第三,应该做好样品登记、验收、核对、退还等相关工作,避免因样品损害遗失带来麻烦。  第四,对需要样品投标的项目,还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如果采购人未对样品进行封存,更未考虑以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那将样品检测作为评审依据也是毫无意义的。  第五,递交样品不是最终目的,关键在于履约阶段的验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最后履约验收时所提交的产品可能不一致,因为采购人可能会有更高的要求,或者是供应商可能在履约验收前通过对产品改进使得产品更加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要求。因此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交货时所提供产品必须优于或等于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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